上海朱小锋律师

简介Chief Lawyer
    朱小锋律师 (执业证号090403216697),江苏南通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朱律师大学毕业后,曾经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多次应邀参加《东方大律师》节目,现场解答听众朋友的法律咨询。
  

  
朱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思维清晰、逻辑严谨,处事大胆干练,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作为一名青年女律师,朱律师审慎而不软弱;沉着却不寡言,具有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的年轻优势。
  

  
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学.新法律法规,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对当事人委托的每一项法律事务,朱律师总是事必躬亲,一丝不苟,朱律师严谨缜密、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当机立断的工作作风,不但深受委托人的好评,也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称赞。
  

  
朱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和刑事辩护等案件,尤其在公司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朱律师曾经办理的小股东知情权诉讼纠纷、股东派生诉讼纠纷、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纠纷、知识产权、故意伤害案、盗窃案等案件均获得成功,她参与律师见证数十次,多次参与大型项目的洽商谈判,并为多家顾问单位起草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协助企业管理及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
  

  
朱律师深知,作为一名律师,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还应当服务于社会,为老百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因此,朱律师经常为社区的老年朋友进行老年维权讲座,多次参加大型的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她还常常在幼儿园中开展幼儿法律知识启蒙教育活动。不但如此,朱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也坚持尽职尽责的一贯作风,在办理的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她的辩护意见均得到了法庭的采纳,为被告人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 终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成为朋友。
  

  
朱律师认为,律师的舞台,是展现人格魅力的舞台,做律师应当先学会做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不应该成为金钱的奴隶,更不该谁愿意付钱就为谁说话。
  

  
朱律师不是大律师,也从不敢以“大”律师自诩,但是,她却是一位称职的好人律师。
  

  
朱小锋律师座右铭:
  

  
无职、无权、无畏,凭一身正气,伸张人间正义;
  
有法、有理、有据,靠真才实学,维护企业权益。

律师档案
朱小锋律师
单位: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打浦路90弄2号202室
手机:13661536641
电话:021-63054946
微信:021-63058907
..QQ:
信箱:zhuxflawyer@yahoo.com.cn
地区:上海-黄浦区-黄浦区

电话咨询
13661536641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13661536641

法律常识


·本律师暂时没有最新消息.
·免费发布法律常识.

最新咨询


乘客一般无责任,可以起诉双方责任者,请求赔偿。
建议与律师面谈。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向人社局申报,如批准,就是工伤,
可以提起抚养权的诉讼。
你可以问询办案单位。
当然有啦!该赔的就得赔!
可以直接联系要委托的律师咨询。.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意见供参考。.
委托律师代理,积极应诉。
问一下当地法院的电话。
这个还是要看公安机关的认定的。
小产权房属于违建,不会得到补偿。
怀化市中方县毛利溪看守所的电话多少.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责任大小赔偿,如需解决具体纠纷可以委托律师详
如果是查不到财产是没办法执行的
需要先申请前置审批.
清明节看守所不对外处理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和你们之间的协议处理。
你最好委托律师代理起诉到法院解决。
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你儿子同意,可以加名字。
你应当赶紧还贷,否则会被起诉。
马上报警!
你已经不是房主,无权主张拆迁补偿!
问题是如何用你的身份信息的,如果你知道,那你要承担责任。
要看保单约定了.
那就离吧。
这样的事情也犯得着问律师?两只手留着干嘛?
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
有犯法记录,看守所记录是对的;如无犯法记录,立刻请看守所删除
没有赡养的,可以少分,但不是不分。
建议咨询农村社保所。
委托律师辩护。
一般夫妻债务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意见供参考。.
建议申请工亡认定,主张工亡补偿金。工亡补偿全国统一标准。
直接去房管部门办理。
问你的代理人是什么情况。
寄物是不允许的,寄钱可通过所内专用生活配送群。
你想起诉什么?不要突兀地教人不摸头脑。
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
 
联系朱小锋律师:
地址:上海市打浦路90弄2号202室
手机:(+86)13661536641
电话:(+86)021-63054946
QQ:
Copyright ©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 注册 | 登录 | 联系我们 | 错误更正
最后更新:200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