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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律师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有房屋属.同.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或户头借用..,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婚姻中的妻子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一般男方对女方的家庭暴力都是发生在婚后,此时心存家庭暴力想法的丈夫觉得妻子已经是自己的人,不会轻易离去,便撕下伪装,对妻子随某某庭暴力.。此时的妻子可能会考虑到家庭的因素、孩子的因素,报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一次次给他机会,希望他能改正。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你越给他机会,他可能会越变本加厉。所以当丈夫对妻子..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时候,妻子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

  1、报警求助,保留报警回执;2、验伤保留病例资料。

  做以上的事有两个目的,一、可以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把妻子打成轻微伤的,要拘留,打成轻伤以上的,要负刑事责任。二、保留下了他家庭暴力的证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实施家庭暴力方赔偿精神损失。

  妻子要自立也是避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不要让你的丈夫觉得你离开他就无法生存,更不要让他觉得打了你没什么后果。

  一时冲动,以后会引以为戒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这样的人是有的,但只是少数,所以不要幻想这次你原谅他了,以后就不会再发生家庭暴力。如果下次他仍然不改,你就要考虑你是否能够忍受他长期家庭暴力,是否要终止这次婚姻。

  如果选择忍受,要用一些适合两人的小智慧,尽量减少家庭暴力的次数和伤害程度。

  如果选择终止婚姻关系,上述保留的证据会对你有很大的帮助,有了家庭暴力的证据,主动权会掌握在你手里,你可以随时选择终止婚姻关系。

  小结:家庭暴力不是解决家庭问题的方法,实施家庭暴力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会使家庭成员受到身体和心理的伤害。(法 律 快 车)  

  一,针对此问题法官解释说: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针对此问题学者解释说:

  同居期间财产应分情况处理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怎样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就此问题,..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说,2001年4月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新法还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同财产,这也废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同财产。”

  所以说,婚前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属于一方所有,这其中就包含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至于如何处理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雷明光说,大致可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不能按双方.同所有;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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