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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界有一种说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最高人民.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货物买卖,直接涉及经济利益,除及时结清的以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以欠条代替合同,欠条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确定,否则极有可能留下隐患,引发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合同的纠纷有: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之争议;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合同是否可能单方解除之争议。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各自分别按照合同规定之内容完成应履行之义务,直至合同圆满终止。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有情势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在签订之后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或大或小的纠纷。


长效合同缺乏解除条件约定
一些履行期限很长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则可能发生各种不同情况,一些情况将使合同订立基础改变。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因此在出现相应事件时,缺乏法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则必然损害当事人利益。因此,长效合同缺乏解除条件的约定,应当作为法律风险予以重视。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失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长效合同中应当将一些合同订立的基础因素改变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如当事人一方资产状况严重恶化、一方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3)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我国合同法在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在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的合同解除。对于此项规定如何解释,合同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对此,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主要是指两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是指合同法分则包含的各类具体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而特有的合同解除情形(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百零八条、第四百一十条等)。在这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不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违约为条件;另一方面,该项规定还指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问题。我国合同法仅在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了迟延履行状态下的合同解除问题,对其他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均未作规定.。因此,需先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各类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逐一规定之后,再将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为合同解除法定条件的最后一个补充性条款来规定。这样不但体现出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


违约损失赔偿具有补偿性,旨在使受 损失方处于合同已如约履行的状态,进而保护非违约者的合理利益。大多数国家民法理论认为,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在没有法律特 别规定或是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以赔偿受损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理论上讲,完全赔偿损失是提高违约成本的一种选择,能够在经济上维护守约方 的合法权益,并督促合同当事人有效履行合同.。我国民法理论上的赔偿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但在合同法中,引进了有限制的完全赔偿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的 间接损失。《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均系我国法律对合同 解除后违约方对利益受损方赔偿损失的明确规定。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的违约损失赔偿并不限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在内。对于可得利益的 基本特点,以及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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