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扬中市首例高空抛物罪刑事案件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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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法院审理了该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判决的案件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1年8月6日2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在家中与女友吵架,为发泄情绪,刘某直接将其客厅内的一张重10.1公斤的电脑椅从19楼住所扔下,砸到该栋楼北侧走道上损毁,砸落位置距离正在此处散步的林某9米远.。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自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 罪名解读: 生活中,部分人对高空抛物的后果不以为然,认为将物品随手扔出高层窗外只是“一件小事”,但实际上再细小的物件,一旦从高层坠落,就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后果。 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还可能涉及到民事侵权责任。对于能够查明实施抛物的行为人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同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咨询律师:19850716853(史律师) 13952910080(韦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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