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房产专业律师处理房产买卖、继承、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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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房产纠纷律师专注于房产买卖、继承、离婚房产分割、厂房租赁纠纷等。 扬州市房屋纠纷律师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专业代理房产诉讼仲裁、二手房纠纷、商品房房屋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等.。 扬州市房产律师担任过多家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过房地产开发融资、建筑工程、商品房 买卖以及房屋确权纠纷的案件,在房产开发、建筑工程和房屋买卖领域积累了诉讼和实践经验.。 专业领域: 1、房地产开发及融资、建筑工程纠纷; 2、一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租赁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房屋迁让纠纷; 3、离婚涉及的房产析产、确权、继承; 4、房地产开发涉及的法律意见、调查、融资、房地产政策指引、合同纠纷代理。 最新房产纠纷案件所需证据一览表: 房产归属纠纷: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卖、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等级、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买房合同纠纷: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放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预售合同纠纷: 1. 商品预售合同的证据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等级备案情况的证据; (2)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3.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2.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3.委托拆迁的,应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4.被拆迁人应提交被拆迁建设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5.被拆迁人应提交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6.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应提交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7.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8.强制拆迁的,提交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9.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租房合同纠纷: 1. 租赁合同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公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2.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3.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政策指引、合同纠纷代理。 。 ┝咨询律师:17761982628(姜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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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扬州市各看守所联系电话、地址 ·扬州律师咨询_扬州律师免费咨询,扬州律师在线咨询热线 ·扬州追债 ·扬州婚姻律师 ·劳动仲裁代理词 缓刑法律后果的内容 根据刑法典第76条、第77条的规定,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什么是战时缓刑? 战时军事刑法的刑罚种类与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不完全一致。战时军事刑法,由于受任务和条件以及特定环境等因素限制,有三种适用刑罚的特殊性。因为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部队保卫部门是缺少执行管制刑条件的。二是附加刑中没收财产刑的不适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军人的犯罪具有特定的条件诱因,这种诱因是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一般不具有营利目的,因此,战时军事刑罚若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种,是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三是附加刑中剥夺军衔刑的专用性。根据《军衔条例》,犯罪军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三年以上有期徒. 少年犯的社区矫治 国际上有关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另外两个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其中《北京规则》首次确认了“双向保护”原则,即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犯罪少年利益相统一,使这条原则成为贯穿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少年因心智还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少年犯罪有其自身. 宣判前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在一审宣判(包括对缓刑的宣判)之后判决还没有生效之前,如果被告人②又犯新罪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处理?这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检察机关对于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被告人也可能同时提出上诉)后司法机关又立即发现被告人所犯新罪并在二审期限内提出起诉,这时由于原判决还没有生效,二审法院为了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可以先撤销原审判决(包括对缓刑的宣告),然后合并处罚,这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仅有被告人、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缓刑听证制 实施缓刑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创新,它彰显了“程序正义”这一经典的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特殊时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所以,与法律相关的每一项细微的改革,都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而缓刑程序更加透明、公开,越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同时缓刑听证制也让公民有了知情权,是对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福建律师 ·常州市新北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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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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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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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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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浩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1年 |
13813082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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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骏艺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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