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搬迁新址、电话、地址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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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将整体搬迁: 一、新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法检大厦(近花园路锦江之星); 公交车10路、69路、70路、115路、131路、165路、311路至“花园路·南林东路”站下。 二、迁址后,本院原办公电话、传真号码将有调整,如有需要可拨打12368或025-83185114(2021年1月4日启用)咨询。 三、原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58号办公楼和审判法庭,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原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258号办公楼和审判法庭,自2021年1月9日起停止使用。 四、本院原安排的庭审、调解、谈话等诉讼活动,请以各审判庭最新通知为准。 五、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和执行局办公地址不变。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电话:025-12368 · 电话:025-12368 玄武区法院旧址办公条件对照:玄武法院现使用的六层审判办公综合楼,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l993年建年投入使用。根据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玄武法院开始对派出法庭及院本部审判办公楼进行重新扩建.。2000年,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锁金村法庭开始施工,这座功能设置完整、装备一流的现代化法庭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建筑面积逾1000平方米孝陵卫立法庭预计在2003年建成.。现在,院本部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的审判办公综合楼选址工作正在进行.。 。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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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最全最新南京市看守所(共14家)律师会见工作联系方式、地址及电话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地址在哪里?如何导航?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建设智慧监管平台 ·新街口地铁站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有多远?怎么走? ·徐州市房产律师处理商品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租赁纠纷、继承纠纷等 山东省交强险无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交强险无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山东省交强险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大致有以下几种: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 一岁孩子断奶了离婚抚养权归谁 一岁孩子断奶了离婚抚养权归谁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 一、医疗期到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 一、医疗期到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如果患病离岗三个月之后身体状况需要治疗,仍不能够返回原职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该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医疗期内,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 一、起诉离婚后多长时间开庭? 一、起诉离婚后多长时间开庭?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起诉后多久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由此,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必然在三个月内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在六个月内开庭均不违法。只是如果法. 一、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之诉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之诉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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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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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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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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