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搬迁新址、电话、地址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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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将整体搬迁: 一、新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法检大厦(近花园路锦江之星); 公交车10路、69路、70路、115路、131路、165路、311路至“花园路·南林东路”站下。 二、迁址后,本院原办公电话、传真号码将有调整,如有需要可拨打12368或025-83185114(2021年1月4日启用)咨询。 三、原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58号办公楼和审判法庭,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原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258号办公楼和审判法庭,自2021年1月9日起停止使用。 四、本院原安排的庭审、调解、谈话等诉讼活动,请以各审判庭最新通知为准。 五、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和执行局办公地址不变。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电话:025-12368 · 电话:025-12368 玄武区法院旧址办公条件对照:玄武法院现使用的六层审判办公综合楼,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l993年建年投入使用。根据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玄武法院开始对派出法庭及院本部审判办公楼进行重新扩建。2000年,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锁金村法庭开始施工,这座功能设置完整、装备一流的现代化法庭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建筑面积逾1000平方米孝陵卫立法庭预计在2003年建成。现在,院本部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的审判办公综合楼选址工作正在进行。 .。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951899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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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商品房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时间、取保候审 ·南京市第四看守所最新设立 ·拖欠货款案件民事起诉状 ·南京欠钱不还人跑了怎么办? 交警一般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扣留驾驶证 交警一般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扣留驾驶证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情形有: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6、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8、因办案行政、. 过错推定适用情形具体有哪些 过错推定适用情形具体有哪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 犯罪中止的特性具体是怎样的 犯罪中止的特性具体是怎样的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决定的,即“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决定了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不能发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对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释,也可能人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围。(二)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 试用期主动离职的有无工资 试用期主动离职的有无工资试用期内,员工自离有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三天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其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 抢劫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抢劫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全国律师黄页 ·马鞍山市雨山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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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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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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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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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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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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