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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撤诉的后果 离婚案件是法定必须进行调解的案件,由于离婚案件中掺杂着太多的情感因素,经过.调解,因一方放不下多年的感情或者对方真诚悔过而和好、原告撤销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撤诉后会有哪些后果呢? 一、当事人一旦申请撤销诉讼,案件即告终结,当事人反悔的,需要重新提起诉讼。对于大多数离婚案件,在..次提起诉讼时,.通常不会判决离婚。但是在..次诉讼中确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能够为第二次诉讼做好铺垫,提高第二次诉讼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当事人撤诉后再提起诉讼的,相当于..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样做只是在浪费时间.。 二、对于撤诉后重新提起诉讼的,《民诉意见》..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而《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维系夫妻感情。那么,如果当事人不是基于上述原因撤诉的案件,是否也受六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的限制呢?个人认为,不是的。 实践中,会遇到因为管辖权异议需要移送的案件、不满六个月即提起第二次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一些未满法定期限即提起诉讼的案件。法官为了方便结案,劝说当事人撤诉,当事人便撤销了诉讼.。基于上述原因撤诉的案件,其本意并不是因为有和好的意图,如果一味的强调要六个月后才能提起离婚诉讼,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困扰。《民诉意见》中,用“可依照”而非“应依照”,也是在间接的说明,对于撤诉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是否一律适用六个月后内起诉不予受理的规定。由于各地.对法律的适用会有差别,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不是本着和好的本意自愿撤诉的情形,其他情形 等着.驳回诉讼,这样再次起诉时,就没有时间限制了。 鉴于撤诉给当事人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在这里提醒当事人,撤诉需谨慎! 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一方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2、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当时。即在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就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时其财产能够维持生活或离婚以后发生困难的,不能适用经济帮助。 3、或双方经济条件差异大的或另一方有帮助能力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前提是另一方生活不困难,即有帮助能力。如果另一方也存在生活困难或者住房狭小,无法提供帮助,也不能强行要求其帮助。 三、适用经济帮助的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力,暂有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可以是长期帮助,也可以是短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子女抚养来确定。。 2、对于老年人离婚的,一方年老体弱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安排.。 3、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人民.在判决一方以住房给另一方进行帮助时,应从严掌握。 4、在经济帮助执行期间,受资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已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帮助即可终止。 5、离婚后,一方重新起诉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经济帮助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既要保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又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以达到法律立法的本意。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应持那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红色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新婚姻法有关协议离婚的条件 很多当事人热情的称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新婚姻法”,这篇文章着重分析“新婚姻法”中有关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的当事人夫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同财产的分割、.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6、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我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 。 ┝咨询律师:18921344401(姜律师) 13115062590(章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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