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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
电话:025-12368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设立首家环境资源法庭,对江苏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与此同时,江苏省.决定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等九大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一)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法庭
    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常州市武进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3.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无锡市(不含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4.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市,泰州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5.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阴区、涟水县),泗洪县、泗阳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6.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不含滨海县、响水县),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7.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滨海县、响水县,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的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由江苏海警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8.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9.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市(不含泗洪县、泗阳县),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暂不纳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范围。对于刑事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协调检察机关采取相应的集中管辖,由集中管辖.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或由检察机关属地管辖,跨越行政区划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

(二)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首先,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江苏跨江临海,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根据江苏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重点,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长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西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重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重要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江苏海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

其次,在全省范围内完全打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全部是跨越设区市范围集中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则集中管辖全省范围内对9个法庭一审裁判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应当由中级.受理的全部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同时,环境资源审判集中度大幅提高。“9+1”机制改革后,全省三级.承担环境资源审判任务的专门审判机构由原来的45个缩减为11个,也就是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

此外,形成了涵盖三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即以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指导、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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