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和通信规定 |
|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监管支队宁公监[2017]42号 各看守所: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解决我市各看守所在办理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工作中有关环节上要求不同、标准不一的问题,统一全市执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会见 (一)会见凭证。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查验无误后可安排会见。“三类案件”还应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律师执业证在年审期间要求会见的,律师应提供市.或市 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文书格式。本市执业律师应使用市.制定的《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和《刑事辩护委托书》(附后)进行会见。其他地区律师原则上仍应适用司法部2001年下发的《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和《委托书》,但引用条款应随新刑诉法作相应修正.长三角律师网。 会见证明或介绍信应加盖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或公函章。会见证明未注明有效期的视为当日有效。 (三)会见人员。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律师助理不得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助理是指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时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长三角律师网。 (四)工作要求.长三角律师网。 1.看守所前台民警每日上、下午开始安排律师会见时,应先查询律师预约平台,按照先预约先安排的原则安排会见,防止预约会见和现场会见发生冲突.csj64.com。 2.辩护律师会见时,应暂时留存律师执业证。看守所应将会见律师及助理的信息完整录入警综平台.长三角律师网。会见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委托书、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留存归入副档。 3.因律师会见室已全部使用、需要临时借用讯问室的,看守所应使用告知书(附后)征得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后,安排在讯问室会见,同时关闭录音设备。 4.看守所应在会见前后及时对被会见人员安全检查,防止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等情况发生。会见时应加强安全监控.长三角律师网。 5.看守所应提供保管柜方便律师存储随身物品。 6.律师会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故意干扰监所管理秩序和办案机关正常办案工作; (2)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无关人员参加会见;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函、钱物以及其他监管羁押机关所禁止的物品; (4)将电脑、通讯工具、音像传输和存储等电子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为其播放存储在电子设备里的照片、音频、视频和文字材料,或利用电子设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拍照和对外传输视听资料。 7.辩护律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规定的,看守所应停止会见,立即向驻检报告,同时搜集律师书面情况说明、民警证词,留存备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相关视频资料,暂扣违规物品,及时报备支队法制大队。支队法制大队将通报 处理.长三角律师网。 二、通信 1.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统一交由看守所法制员(法制联络员)及时转递。 2.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3.涉嫌“三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通信,看守所转递前应经办案机关批准。 特此通知。。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离婚答辩: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搬迁新址 ·南京房屋买卖合同律师 ·扬州刑事辩护律师 民间借贷中可以约定高额利息吗? 民间借贷中可以约定高额利息吗?一、民间借贷中可以约定高额利息吗?贷款可以附带利息,但是利息超过一定的程度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方的高利贷利息过高,超出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 职务侵占是否属于自诉案件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法院审判的案件,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不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内,属于公诉案件。对于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需要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足够的证据,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二、职务侵占所需证据有哪些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员工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 房屋质量评定标准其实也就是房屋质量验收标准。实践中,要是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此时会对日后的居住使用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些时候房屋的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直接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那法律中规定的房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解答。一、房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1、检验标准:(1)门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碰伤;(2)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3)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4)门制作的允许偏差:门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扇翘曲允许偏. 侵占遗失物价值解释的相关规定捡东西也是经常发生的事,生活中总会有些粗心大意的朋友遗失东西,有时金额涉及很大,而拾得者却拒不归还,这就是属于侵占他人的财务,如果情节严重还会构成侵占罪,那么侵占遗失物价值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一、侵占遗失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合同事务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现今农村大多数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而留在家里的老人也没有多大的能力可以去种地,因此,一方面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了土地可以充分得到利用,因此,就出现了土地承包,那么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后,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接下来,我们为您解惑。一、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在此种情况下,死者家人可以代替死者向违约方追诉赔偿,如果违约方不赔偿,.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镇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南京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和通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