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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新模式——股权众筹
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支持开展股权众筹试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今年1月28日,李克强总理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完善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机制,支持创新创业。
股权众筹成为热议的话题,本文就股权众筹进行法律探析。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
众筹翻译自国外的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用实物作为回报的方式。股权众筹是众筹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二、股权众筹的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2、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3、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4、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5、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三、股权众筹的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股权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制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四、股权众筹的运作流程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
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4)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5)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五、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重点把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规定“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制(会籍制),然后在会员内部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2、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筹资人如果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六、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现状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1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2015年4月20日,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人大财经委员会推出《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提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同时,允许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模式亦被草案所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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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确认
    确认合同无效,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况: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约定,其合同中约定的每一条款,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诈的方式,在对方当事人不明其具体情况下和受一方当事人胁迫,在无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权益肯定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在什么情况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第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第二,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第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第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附条件的合同的法律定义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以作为附条件,合同中的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下列特点:&n.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定义
    附期限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根据。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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