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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点登记。

(1)在入所时检查出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2)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当场制作记录,被羁押人签字或捺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时携带的禁止带入监室内的其他非日常使用的物品以及后来其亲属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并由看守人员和被羁押人签名或捺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2、财物保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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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数归还。

(1)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审结出所时,应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全部归还本人或转到监狱等有关单位。

(2)对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捕获归案的,一年后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3)对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按规定通知其家属,路远无法通知的,也可以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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