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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先生的朋友马先生向葛先生借款7.5万元,约定日前还清。顾先生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大名.。可借款到期后,葛先生多次催讨,马先生避而不见.。7个月后,葛先生就对顾先生紧追不舍.
    其实,顾先生无须担忧。因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7个月后,葛先生才上门要债,早已过了六个月的期限。

  担保之前先“自保”
  当担保人最重要的是考虑如何降低自身的风险
  首先,多方考察被担保人信誉。
  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被担保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被担保人平时的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与被担保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被担保人的其他熟人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
  其次,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
  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大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提供担保时,一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二要摸清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就是在自己为他人担保时,反过来要求被担保人为这次担保向你提供担保。可要求对方提供人保(  是有财产的人、有固定收入的人)、物保(财产抵押、质押等)。这样,你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担保人有效追偿。
  最后,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如今,因为写借条时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李母就承担了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李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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