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律师事务所 |
| ||
|
关于民间借贷约定之过高利息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借款人已经自愿履行之过高利息的处理 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的过高利息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应折抵本金或者可以主张返还 ..种观点认为,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如在贷款人起诉清偿借款本息时应折抵本金,如在借款人起诉贷款人返还时应予以返还。理由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贷款人收取的过高利息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就属于不当得利。 (二)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既不能折抵本金也不能予以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应折抵本金或者由贷款人返还,理由是合同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并已履行的利息,应当遵从当事人的意愿,没有必要由.强行改变并认定折抵本金。 (二)电子合同中缔约能力法律适用 电子合同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大体上有“统一论”和“分割论”的说法。统一论主张所有的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受同一法律调控,强调合同内在要素的统一性.。“分割论”主张合同所涉及的事项应该分别的受不同的法律的支配,强调合同内在要素的相对独立性。具体的体现出来就是属人法、缔约地法或合同准据法之间的争端。[9] 属人法要求在确立电子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时适用该当事人所属国籍法律。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就提出缔约能力依当事人所属城邦的法律.。但遇到两个来自不同国家的人订立合同,两国都规定适用属人法且各自规定差异较大时,这样的话但从属人法的角度去考量是往往不够的.。缔约地法主张在确定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时以合同成立地法律要求为标准。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中这项主张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传输的方式订立电子合同,合同的成立的地点根本无法准确的把握.。合同准据法简单的说就是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从它的含义看出用合同准据法来判断的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要求,但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这里的根本没有真正的量化具体标准,操作性较大。由此我们要在合同准据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笔者认为,在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时明确的约定了适用什么法律时,我们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也是合同自愿原则的基本体现.。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时,我们则分情况讨论。订立电子合同不外乎有B2C、B2B、C2C三种模式,我们可以一一的明确规定它们的当事人缔约能力的适用法律。..,在B2C模式下我们肯定以B方(即商家)所在注册地法为依据,因为一个商家在理论上要对应无数个不确定的C方(即消费者).。第二、在B2B模式和C2C模式下,笔者人认为应该以要约方所注册地法律为依据来确定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这样更加能够体现合同的本身价值,这样要约方可以同时发出多个要约,也利于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电子代理人 电子代理人是我们在订立电子合同过程中经常使用到的一种智能化系统,也可以简单的说是人化的物。电子代理人于传统的代理人相比,有许多.同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 1.电子代理人的定义 电子代理人的定义至今来说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由此我们在判断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时就有一定的难度。玛丽莲.格林斯坦等《电子商务: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中指出:电子代理人是协助人们工作并代表其办事的软件.。智力代理人使人们将来本可以自己办理的事情交由代理软件办理。代理人可以做到如同助手一样,自动处理重复的工作,记忆人们可能忘记的事项,聪明地汇总复杂数据,向人们学.,甚至向人们提出建议。[10]像这样的定义,有把电子代理人人格化的趋向.。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化手段。我国法律对于电子代理人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定义,张楚在《电子商务法初论》中,把电子代理人比作“人造商人”。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出,电子代理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而是“物化人”.。[11]。 ┝咨询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镇江婚姻家庭律师团处理离婚、遗产继承、子女 抚养、婚姻房产纠纷、股权纠纷等 ·镇江市有几个看守所?位置在哪里?怎么去? ·镇江市看守所开通预约平台,律师提前安排会见在押人员 ·镇江律师收费标准?离婚、财产、刑事、劳动案件收费规定 ·南京市十佳优秀律师的标准? 正当防卫与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与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 股东没有按时出资怎么办? 股东没有按时出资怎么办?一、股东没有按时出资怎么办?(一)一般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是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般规定,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1、向公司补足. 劳动关系什么时候确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 劳动关系什么时候确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二、单位不确认劳动关系怎么办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都会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 业主自治一定要成立业委会吗? 业主自治一定要成立业委会吗?一、业主自治一定要成立业委会吗?业主自治一定要成立业委会,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的条件: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1、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 签商铺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转让人的基本情况1、作为受让人,为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转让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具有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证件;如果转让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转让人必须具有转让权。2、在合同中约定,商铺的基本信息,包括:商铺的位置、实际有效使用面积、相关的配套设施等。二、转让合同之转让物条款在合同中约定,转让物品包括店面以及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双方应明确所转让的物品,建议双方可以拟定一份转让财物清单。三、转让合同之交接条款1、在合同中约定,店面的交接时间,确定具体日期,若因一.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扬中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