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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故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见,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法律后果的规定属于胜诉权的消灭,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非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所消灭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即获得诉讼救济而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
2、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义务人自动履行后则不得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理由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间关于诉讼时效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
根据诉讼时效的特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就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实体的胜诉权,其依然可以向.提出主张,并没有丧失程序权利。



物权请求权概述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物权收到侵扰,无非以下情形:或是物权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处于可能被侵害的危险状态,或是物被他人非法地占有或侵夺,或是物权被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或是物已经因侵犯而部分损失甚至完全损毁、灭失。简言之,侵害物权的方式一般有非法侵入、侵占、妨害、毁损等四类。[1]
(二)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罹于消灭时效,从来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学者对此历来见仁见智。但归结起来,则不外主要有三种见解:
1、肯定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虽然不是纯粹的债权,但与物权本身异其内容,是以特定人的给付为标的的独立请求权,基本物权虽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由其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则应认为因时效而消灭。[2]
2、否定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独立请求权,而仅仅是物权的一种权能。物权本身既然不因时效而消灭,则由物权所生的请求权自也不得脱离基本物权而单独因时效而消灭。如果不是这样,而是相反,则物权势将成为..无实的权利.。[3]
3、折衷说。此说认为由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由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以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则应罹于消灭时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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