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
| ||||||||||||||||||||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自2015年5月11日,以知产纠纷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为契机,南京铁路运输.全面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把一部分案情清楚明晰、诉讼标的符合简易程序要求的案件随机分给年轻法官,进行类型化案件的“流水线处理”,提高审理速度;而疑难复杂案件则由有经验的老法官带头,进行精细化审理,提升审理质量.。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试行,该院已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362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864件,占结案总数63.34%,成效初步显现;经过繁简分流,目前该院对著作权案件与商标权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87.9天和76.2天,效率提高了接近一半.。 “带来的效果也很直接。最近一段时间,我们经常会收到 各地权利人诉至我院的案子,而经过审查,发现有些甚至是不在我院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范围内的.。”衣硕朋笑道,一问原因,原来是南京审理知产案效率高、力度大的名声已经在法律界传开,“作为企业来说,维权是很关注保护力度和诉讼效率的,希望能尽快获得判决结果;而对于个人来说,几个礼拜的诉讼周期,也能承受。又快又好,为什么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位文学爱好者曹女士发现,自己在2008年发布于个人博客上的一篇女性情感类文章,几年后被一家 ..擅自发布在网页上,不仅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也没有署上作者的名字,甚至还在文章上附加了有经济利益的广告链接.。曹女士一气之下,将该..告到了南京南京铁路运输.知识产权庭,从.立案到法庭宣判,仅三个多礼拜,曹女士就获得了自己依法应得的两千余元。尽管是个不起眼的小案子,可对于曹女士来说,却是正当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个人创作的作品未经同意就被..、微信公众号、微博肆意转载;私人开发的程序未经允许就被恶意使用; 品牌商品在各种小店里出现真假难辨的“李鬼”……一直以来,大量恶意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因为被侵权人担心打知产官司耗时耗力耗财,往往睁一眼闭一眼,令侵权者更加肆无忌惮、知法犯法。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渐加强,越来越多的民众借助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珍贵的无形财产。”作为南京集中管辖全市大部分知产案件的专属.、南京铁路运输.副..沈菁告诉记者,也正是因此,近年来,知产案数量的激增非常惊人.。。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发布“群众身边的e法官”小程序,24小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会见时间等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时间 ·江苏省镇江市区县看守所地址、电话、导航汇总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后补写协议书有效吗?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后补写协议书有效吗?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婚后补写协议书是无效的,婚后补写的协议书显然并没有时间上的法律效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 一、共同财产被查封财产分配协议还有效吗? 一、共同财产被查封财产分配协议还有效吗?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财产分配协议还是有效的,只不过,由于共有财产处于法院查封的状态,财产分配协议是没有办法执行的,双方得等到人民法院解封了共同财产之后,在按照财产分配协议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只能处置法院查封之后剩下的这部分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私自处理被人民法院所查封的财产,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刑法中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交通意外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意外事故赔偿标准:1、事故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过程中的相关凭证作为依据,向事故的行为人所求赔偿。在治疗过程中的手术费、医药费、挂号费等等因为事故所产生的费用都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但是,事故的当事人必须选择被法律认可的,具有一定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赔偿的金额当事人可以和行为人私下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得赔偿。2、受害人因为交通意外不仅仅需要承担身体上的痛苦,经济上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受害人因为事故导致伤残误工的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受害人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 移送审查起诉期限非羁押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一、移送审查起诉期限非羁押诉讼的原则是什么?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二)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三)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二、非羁押诉讼适用于哪些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司法机关批捕是不是等于逮捕? 一、司法机关批捕是不是等于逮捕?批捕与逮捕是两个概念,区别在于:批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做出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则是由公安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批捕决定,对嫌疑人实施收监等待公诉的具体行为。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只有批捕才能逮捕,批捕是逮捕的前提,没有批准的逮捕都是非法的。批捕是决定,逮捕是执行。批捕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逮捕针对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网 ·南京法律顾问 >>>更多法律知识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 |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