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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陆守聪的法律责任

  交通投资公司存入中行潜山路分理处1000万元人民币最后被刘念国侵占,至今不能归还,平心而论陆守聪在其中起到一定作用,但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在本案中,刘念国提起犯意。由于急需资金投资华东药业商品交易信息中心项目,他找到陆守聪为他融资。陆守聪为他引见了贾成峻,进而认识了交投公司的d某某松等人。是刘念国本人与交投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商了存款1000万,并有其本人支付交投公司70万元息差。这1000万元的风险和利益与陆守聪没有任何...。刘念国两次从潜山路分行转走1000万元时,包括其妻子樊金玉、陆守聪、及其他工作人员都为他伪造虚假的金融凭证提供了方便,但使用金融凭证诈骗的只有刘念国.。另外,刘念国最后之所以能如愿以偿,将1000万元转入国瑞公司,与中行潜山路分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准确地说与某些工作人员的违法分不开.。我们特别要指出的是,刘念国之所以堂而皇之从潜山路分理处转走1000万元主要原因是其持有单位存款证实书,及银行工作人员相信了所谓的交投公司与国瑞公司的借款协议。(见卷宗63页朱德庆供词)另外还应该指出,刘念国将银行的1000万元人民币转入自己在中行的国瑞公司帐户,而这个帐户建立时国瑞公司已经被工商机关注销,其帐户是非基本帐户,没有银行部工作人员的协助,刘念国也不可能将这1000万元转走。公诉书指控陆守聪伪造的几枚公章不是刘念国诈骗成功的主要原因,况且指控的证据也显然不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指控陆守聪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人民.依法驳回检察机关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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