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债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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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借款时要打“借条”, 不要打“欠条”;更不要打“收条”.。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 “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 因此,单纯的“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对方当事人要否认一般十分困难。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就可以直接判决。 (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借贷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欠条”背后的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 (3)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起诉时,收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如果收条持有人无法证明借贷事实,.一般将不会支持。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借贷..。 【律师提示】 “借条”、“欠条”、“收条”俗称借贷的“三条”,但是三者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要把好“条”关。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收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 但是,如果“欠条”、“收条”的内容表明了是借贷..,那么“欠条”、“收条”也具有“借条” 的法律效力.。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 “借条”、“欠条”、 “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一般就是一页纸几行字,由于要将复杂的借贷..浓缩在简单凭证上,更加需要规范书写,否则将 “后患无穷”。 (1)借条一般书写格式: 借 条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年×月×日前。 此据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 ①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 ②借条写清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方便将来起诉。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2)欠条一般书写格式: 欠 条 兹×××(借款人)欠×××(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 此据 欠(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欠条的内容 体现出双方之间欠款属于借贷...。 (3)收条一般书写格式: 收 条 兹收到×××(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 此据 收(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收条的内容 体现出双方之间欠款属于借贷..。 【律师提示】 切莫小看“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凭证,这些凭证有时基本上就是几万、几十万元债权债务的唯一证据,务必规范书写,以免发生纠纷。 需要提醒的是,出借人务必当面亲眼看借款人亲笔签名;借条内容书写人 是借款人本人。 借款金额务必要有大写金额,以免发生纠纷。 此外,一张“欠条”、“借条”、“收据”上不应当在字里行间留有“空隙”,以免被他人填写上其他不利的文字。 特别提示:对于重要借贷..,“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请专业律师把关。。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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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地址、电话、管辖范围 ·溧水拆迁律师 ·南京律师代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代理词 ·离婚纠纷诉状民事起诉状 销售假药移送公安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移送公安的时间规定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 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公司法人章可以由法人保管吗? 公司法人章可以由法人保管吗?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没有规定一般由法定代表人保管。1、法定代表人章如果单独使用代表法定代表人自己,如果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2、一般来讲公章权力最大,但你们可以限定公章的使用,例如使用公章需两个股东以上同意并进行登记的制度。3、一般使用银行账上的钱,需要在银行预留印鉴,该印鉴是支票专用章和某个人私章,一般单位用的是法定代表人私章,也有的单位用的是财务负责人的私章,同样也可采用上述办法加以控制。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 工伤七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工伤七级赔偿标准是多少?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2、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3、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4、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在我国工伤认定时间能中断吗? 在我国工伤认定时间能中断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二、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无锡市惠山区律师 ·苏州市吴中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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