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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怎么分割?离婚股权分割协议书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从学者的定义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股权依附于股份而存在,无股份自无股权可言;“股权”与“股份”的..,类似于“物权”与“物”的..。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的当事人经常混淆“出资”与“股权”的定义,甚至老《公司法》也将“股权转让”定义为“出资转让”,造成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现行《公司法》的不统一.。但是无论股权是以股份还是以出资额或者是以盈亏分摊之比例来表现,凡对股份、出资份额、盈亏分摊之比例等拥有权利与义务的所有权人,皆可视为股东之列


    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给予解决思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的,对公司资产评估后,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的,则竞价基础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均不愿意经营企业的,则涉及到企业财产分割,则在清算偿债后剩余部分进行分割。
    实务中,由于此类公司的相对封闭性,使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甚至家庭财产相混同,甚至出现一人公司实为其他公司所控制而成为空壳公司.。因此,此时的财产状况就很模糊,财产分割等往往很难实现。
  
      当夫妻以.同财产与他人.同组建公司时,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在夫妻..存续期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当前国情,绝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还是适用法定的所得.同制,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同财产。但是,当婚姻..破裂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便复杂了。因为,作为夫妻.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应该包括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这种权利常常被忽略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根据夫妻.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夫妻的.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同财产变换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从投入的一刻起就决定了夫妻将.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了其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而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但应该认为,夫妻以.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而为一的情况,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还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所以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如果夫妻在以.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可见,法律..身份的明确对于股权问题的处理是多么的重要。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同财产的分割,夫妻个人财产则不属于分割的范围。从上面对股权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股权是股东享有公司中各项权利的依据。当公司的股权是由夫妻.同财产投资而形成的的时候,那么,离婚时对该部分股权的分割也就是对该部分夫妻.同财产的分割。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分割只是就夫妻.同财产投资在该公司所占的那部分股权的分割,而不是对全部公司财产的分割。不过,如果是对以夫妻.同财产投资的一人公司的股权的分割则除外.
    离婚诉讼涉及的股权具有多种形态,主要可以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形式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两种形态,不同的形态应该由不同的方法来处理。
    
    对夫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双方就股权价值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或者原来的未持股方与其他股东不能协商一致而成为公司股东,就有可能申请.强制执行.。而此类执行案件主要有对股权价值的分配和对股权完整取得的执行两种情况,由于前述原因,对股权价值分割的执行在此类案件中占多数。


    对股权价值分配执行的难点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公司股权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和不确定性,有良好业绩的公司,其股权价值在不断增长;反之,公司股权价值会不断贬缩.。因此,执行时应按照股权的现实价值进行分割。在双方当事人对股权的价值协商不成时,应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需要向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财务凭证,因此,需调取公司账簿及其财务凭证。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同意调取,.则可向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向税务部门调取年度纳税情况。具体评估时,评估机构可考虑各种因素,均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 另一方再起诉到.,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票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草拟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 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是请人代为炒股,  制定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三方协议,并让代炒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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