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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南引河路,是上海市崇明区公安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来访路线:沿着鼓浪屿路往城区方向开到南引河路右拐就到了,靠近崇明区.交通警察大队.

    友情提示: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不准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保外就医、减刑等法律帮助的,联系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区分局地址:人民路28号
    上海市崇明区公安局(建设派出所)地址: 建星路109号
    上海市崇明公安局合作派出所地址: 和富路与民安路交叉口西50米
    崇明区公安局(长兴派出所)地址: 长兴镇长兴岛海舸路659号
    长江航道公安局上海分局崇明派出所地址: 新河镇西河沿路11号

●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应受的惩罚。
    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的抢劫、盗窃犯罪,从被告人的供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考虑到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等应当对刘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刘某在.同实施抢劫、盗窃行为时,是吴某首先提出,也就是说最初提出犯意的并非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且抢劫金额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其次,在侦查人员..次讯问被告人刘某时他就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坦白交代的问题,这一点也是无可否认的。即如实的交代了犯罪事实和同案犯的姓名及基本情况(见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4次讯问笔录)。不仅如此,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直至到今天的法庭审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能如实供述.。依《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在被羁押期间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多次表示对其行为深感后悔,有悔罪表现。依《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银行诈骗
    原审中三家发卡行单方的催收记录及催收信函等并未有上诉人的签名,均无法独立证实上诉人实际已收悉银行催收,且提供的催收记录信函均系外包公司提供的,非发卡行本人制作,其证据的真实性及透支金额正确性均有待于考证,一审判决认定透支金额与报价金额有一定的差额,这也说明发卡行也存在故意夸大金额的嫌疑。
    原审被告人在原审庭审中均提出异议,称从未收到催收信函,对于发卡行向上诉人寄送的书面催收函,实际上因存在上诉人长期外派工作,同住人员签收信件后可能存在并未转交给上诉人等情况,因此,仅凭发卡行提供的催收信函存根及挂号信记录仍无法证实持卡人确已收悉,按照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原则故不能认可该催收的法律效力.。发银行必须证明催收已经及于上诉,否则就会错误的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导致案件错判。在原审判决中应当由发卡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其催收的效力。这种证明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由上诉人在催收函回执上签字认可.。上诉人确实没有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及催收函,催收不发生效力,实际上对透支银行的金额并不知情,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缺乏发卡行提供有效的催收证据证明。

●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一审判定:被告人许某因怀疑其妻刘某与岳某有不正当两性..,而对>人怀恨在心,继而将刘某、岳某两人枪杀。对此判决,从庭审质证的情况可以看出:所谓怀疑之说,仅仅是被告人许某一人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做的孤证,没有其它证据映证。然而,辩护人当庭出具的带领刘某做手术的徐屹立医生的证明证实:当时许某并没有任何不高兴的迹象,而且许某还尽心尽力的照顾了刘某,在刘某疼痛发火之时,许某所表现的只是“伸了下舌头”表示怕她或让她,由此可以肯定,所谓通过人工流产怀疑刘某有外遇之说不能成立;其>,被告人许某周围的朋友、家人均证实许某与刘某在案发前夫妻..一直非常良好.根本没有任何口角和不愉快的情况发生,其三,被告人许某家里的电话是通过总机转接的分机。不可能查到是什么地方打来的电话.或电话费的多少。故通过电话及电话费得知刘某与岳某联系密切或有不正当的两性..之说也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本案被一审判定为一起有预谋的杀人案件,在《侦破报告》中指出:被告人许某知道岳某要上昆明后,巧妙地进行了安排,如不是自己值班而故意去值班造成不在现场的假象,约刘某、岳某到玉龙湾玩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怀疑,在没有得到证实之前,就预谋“杀人”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少?还有预谋杀人的枪需要靠岳某带来,事前岳某是不是来昆?岳某带不带枪来昆?带来的枪能否顺利的拿到许某手上?拿不到枪的情况下,一人对付两人或更多的人能否对付得下来?等等均是不可思议的问题,在这样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便随意推断被告人许某具有设计、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未免太草率!

●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强奸
    上诉人与被害人的第二、三、四次性行为,双方完全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或威胁的情节.。事发当晚,被害人在上诉人住处留宿一晚,不仅表明被害人对其后的几次性行为的愿意,同时也是对..次发生性行为的默认。根据被害人报案笔录:..次性行为发生后,上诉人在床上睡了一会,而被害人没有睡着.。被害人睡在床的外边,其隔门很近,她完全可以乘上诉人睡着而悄悄下床开门逃去,或用新买的手机报案。但被害人不但没有逃去,也没有用电话报案,反而却在上诉人要求变换性交姿势的情况下,迎合了上诉人,发生了第二次性..。发生第三次性..前,被害人、上诉人都睡着了,也说明了被害人对性..发生是愿意的.。试问:被害人是处女,是..次性行为,在一个陌生的地方被人强奸,又怎么可能安心入睡吗?至于第四次性行为,上诉人五次供述都是受害的先醒后,才被惊醒,其被什么惊醒,上诉人在公安的供述里没有记载,而在庭上说的是被害人爬到其身上才惊醒,可见被害人对这次性行为是完全主动的。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次性交违背妇女意愿,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交的,对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规定,也不能对上诉人以强奸罪论处。
    被害人在离开后的..时间完全有条件和机会报案,但被害人却是正常上班、下班,直到晚上11点后才报案。同时根据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上诉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上诉人有条件逃离江苏,这也才符合正常人趋利避害的本能,但上诉人却是正常上班下班,仍旧住在出租屋里。这也说明被害人报案并非性行为违背真实意志,可能是另有其他原因,.不能以被害人事后报案了就认定强奸的成立。

●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人身伤害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被害人刘某等人是否进入了被告人的房屋里面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伤害问题。
    辩护人认为通过合理的分析及逻辑推理可以查清当时的情况。通过证人魏某的证言,可以明确以下事实:案发之前魏某先到刘凤国也就是刘某某屋里劝,当时刘某讲“我什么都不怕,死一两个兄弟没..,我们家人多.。”刘某当时已经表现出了要报复的意思与想法.。而在魏某劝被告人时,被告人的答复是“大嫂,我能躲就尽量躲.。”这表明被告人事发前主观上并没有要伤害刘某兄弟及其他人,而且希望采取积极逃避的真实想法。
    刘某兄弟带人边走边骂来到被告人家门口。刘某某用棍子把被告人家门玻璃打碎,门把所打掉,被告人妻子站在门口拦着他们不让进,刘凤国拽着被告人妻子的头发拽出房屋,并对其拳打脚踢。就在那时,证人魏某为了救被告人妻子熊某某,跟着就出了房屋去拉架了.。当时魏某看到——刘某一只脚在门里,一只脚在门外.。有没有进屋其没有看见。
    刘某等人在晚上11点拿着棍子边走边骂到被告人家,其目的显而易见。刘某某等人不是叫门而是直接用棍子砸被告人家门,破门而入的想法已经很明显.。刘某某抓着阻止他们进屋的被告人的妻子头发,拖到院子里进行暴打,其行为的目的无外乎是报复被告人以及清除进入房屋的障碍.。而证人魏某出去救熊某某时,刘某已经是一只脚在屋内一只脚在屋外了。从双方当时的实力情况分析,刘某一方的有十多人,而且拿着棍子等工具。而被告人一方只有被告人夫妻,被告人妻子已经被拖出了房屋.。显然,在进入房屋的全部障碍都清除了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是否会进入房屋就显而易见了.。同时,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笔录查明,在房门外侧(内开门)地面上留有血迹,这证明在被告人家里发生过斗殴,并有人流血了。也可以进一步佐证刘某等人进入了被告人家里。
    如果没有刘某某等人没有带棍子等工具把被告人家门打破,没有对被告人妻子进行伤害,没有冲入房屋危机被告人人身权。被告人很有可能就不会被迫采取过度防卫的行为。因此,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强奸
    被告人对于没有强奸的陈述是稳定的可信的。更重要的是张顶知道崔女的一些个人的情况,而只有谈恋爱的男女才知道,比如张顶知道崔女大约在初中时因阑尾炎动过手术在腹部,月经不调等,同时也知道崔父有心脏病,崔女说其父因此不能喝酒。公诉人称发生..时裸在外,可以知道,那么知道初中时动手术如何解释?知道其父有心脏病又如何解释?没有恋爱..会知道吗?
4 无论双方认识时间长短,也不能排除“一见钟情”快速发展为恋人的可能。现代社会年轻人思想活跃快速提高..层次,短时间发展为恋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有好多,这里不在赘述.

●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移用货款
    许某没有参与和执行移用货款行为,现有证据都同他完全无关,不应担责。
    许某没有参与事先的任何骗取贷款提供假资料行为,已经铁证如山。那么,他有没有参与把贷款到的资金,进行恶意挪用和转移呢?现有证据也证明,这个也不存在.。许某没有决定动用、移用过公司贷到的一笔资金。
    许某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的3个月中,公司没有一笔贷款的动用,是由许某的决定的,没有一笔贷款的使用有他的签字审批。而且他恰恰是因为反对陈某将贷款移用,公司没有买原料的钱无法经营,才愤而辞职的。他说:"我8月份到位,11月离开集团。我离开集团的原因是因为徐灵祥调走了从农发行下来的贷款去偿还高利贷,使得集团没有资金购买原材料,没法再干下去了,所以我只好离开了.。"((2010年12月2日口供,侦查卷..卷P38)。这一说法有天汉集团的文件财务权力分工;有彭某的口供;实际没有任何审批签名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公安把一个反对移用贷款愤而辞职的人,当作移用贷款的人抓起来起诉,是完全违背事实和责任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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