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律师谈债权债务案件中唯一住房的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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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律师债务律师说法: 马某某拖欠21个债权人300多万元的债务,其只拥有一套评估价值为67万元的房产,如果拘泥于马某某生存权的保护,对房产不做拍卖处理,则所涉21个债权人300多万元债权的实现将遥遥无期,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反之,如果拍卖马某某的唯一房产,虽然能为众多债权人挽回部分债权,却可能导致马某某居无定所,危及其生存权的实现。如何实现二者间的平衡?本案中,马某某虽然仅拥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面积较大,明显超过基本的居住需求,也具有较高的拍卖、变卖价值,那么,能否通过“以大换小”进行宅基地和房产置换的方式来处理该案呢?这在债权与生存权的缝隙中寻求平衡点。 ★有合同债务、财产纠纷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8694988110(合同欠款、民间借贷、工程款等)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15 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下简称《规定》 ) 第 6 条 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规定》立足于以人为本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保障马某某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所享有基本的生存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何把握该规定精神,在保障马某某的生存权同时又使申请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护,是依法执行的关键。 生存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首要人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同时它又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而债权只是一种普通权利,是相对权.。债权..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社会基本秩序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护.。因此,生存权高于一切,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基础,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虽然,保障主体基本的生存权具有优先考虑的必要,不能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牺牲对马某某生存权的保护。当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请求侵犯了债务人生存权的时候,将会因其损害了保护人权的宗旨而理所当然地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法律价值是有序的 ,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就是要对相关法律价值进行排序,在生存权保障与实现债权之间寻求合理的度.。也就是说,不能单纯以生存权高于债权而无所作为,也不能为了实现债权而侵犯生存权.。实践中对债权与生存权的把握基点是:为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债权人的债权,而“一定程度”的牺牲应当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 .和律师就此问题向马某某所在村委会进行详细了解和充分沟通,村委会认可了该置换方案的可行性,并以村委会名义向.出具证明,证明马某某在该村盖一层住房约需20万元。合议庭将这一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了详细说明,阐述执行工作中保护马某某生存权的必要性,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在执行款到位后扣划人民币20万元给马某某作为其基本住房保障金.。可见,在该案执行中,合议庭决定拍卖马某某房产,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通过这种方式满意地解决了这起债务纠纷。 ★有合同债务、财产纠纷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8694988110(合同欠款、民间借贷、工程款等).。 ┝咨询律师:18168563608(徐律师) 18036231135(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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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 执业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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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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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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