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律师成功辩护一起盗窃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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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某某驾车送本厂押运人员到某市银行为本单位用大额面值人民币兑换小额面值人民币的过程中,与被告人徐某某预谋,准备乘下次兑换之机,窃取现金,并商量了作案方法。顾某某给徐某某绘制了路线图,还提供了自己驾驶的桑塔纳轿车钥匙。当日中午一时许,顾某某与该厂押运人员一同到达某市,将其驾驶的装有现金90万元人民币的桑塔纳轿车停放在该市一公寓院内离开,几人去吃午饭。徐某某遂窜至该车跟前,用顾某某事先给其的该车钥匙打开后备箱,盗走现金90余万元人民币逃离现场。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顾某某、徐某某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律师评析]:对顾某某和徐某某应以盗窃罪定性。因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这次活动中的工作只是开车,公款由单位保卫科人员负责保管。顾某某对该笔90万元没有保管和经手的职责,其盗窃完全利用了其工作环境的便利条件,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区分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界定何为利用职务便利﹖关于利用职务便利,一般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工作中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即将原为自己控制、持有、管理、支配的本单位财物转变为自己非法占有,不包括由于工作..而形成的熟悉环境和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如果单位人员仅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单位其他人员保管的单位财物,应定为盗窃罪。 在职务侵占罪中,“职务”是行为人工作中从事业务享有的职能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包括公务和劳务。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行为人凭借、使用其在工作中由职能权力和职责义务的结合所形成的方便条件与机会。这种职务上便利在职务侵占罪中的具体表现,一是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二是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三是主管单位财物的便利,即有权决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 本案中,顾某某是单位的司机,接受领导的指派送单位的保管人员携带单位款项去外地出车,其职责应为安全出车,安全返回,由于单位有专门的保管人员负责看管钱财,顾某某并无看管钱财的职务便利.。顾某某在此次出车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经手该笔款项的权限。此笔款项始终都应掌握在两个保管员的保管职责范围内.。本案中顾某某勾结他人盗走财物是因为其熟悉工作环境,知道换钱时的路线及通常做法,利用了保管人员保管的疏忽。 所以,顾某某在本案中仅利用了其工作环境的便利条件,勾结他人共同盗窃,并非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对司机顾某某和同案犯应以盗窃定罪处罚。。 ┝咨询律师:13913441761(王律师) 18261971312(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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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镇江追债公司 ·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公交导航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 ·丹阳市看守所在哪里?怎么去?会见时间 ·六合债务律师 劳动者讨薪时如何收集证据 劳动者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必须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三类证据: 1、劳动者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 (1)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 (2)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给农民工的欠条; (3)具备包工头或工长签名的欠条; (4)单位工资. 关于离婚案件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nb. 离婚住房公积金怎样分割,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从本质上说,住房公积金仍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作为储蓄,它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 离婚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舂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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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91344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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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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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骏艺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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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宏祥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7年 |
1865199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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