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律师成功辩护一起盗窃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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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某某驾车送本厂押运人员到某市银行为本单位用大额面值人民币兑换小额面值人民币的过程中,与被告人徐某某预谋,准备乘下次兑换之机,窃取现金,并商量了作案方法。顾某某给徐某某绘制了路线图,还提供了自己驾驶的桑塔纳轿车钥匙。当日中午一时许,顾某某与该厂押运人员一同到达某市,将其驾驶的装有现金90万元人民币的桑塔纳轿车停放在该市一公寓院内离开,几人去吃午饭。徐某某遂窜至该车跟前,用顾某某事先给其的该车钥匙打开后备箱,盗走现金90余万元人民币逃离现场。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顾某某、徐某某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律师评析]:对顾某某和徐某某应以盗窃罪定性.csj64.com。因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这次活动中的工作只是开车,公款由单位保卫科人员负责保管。顾某某对该笔90万元没有保管和经手的职责,其盗窃完全利用了其工作环境的便利条件,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长三角律师网。 区分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界定何为利用职务便利﹖关于利用职务便利,一般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工作中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即将原为自己控制、持有、管理、支配的本单位财物转变为自己非法占有,不包括由于工作..而形成的熟悉环境和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csj64.com。如果单位人员仅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单位其他人员保管的单位财物,应定为盗窃罪.csj64.com。 在职务侵占罪中,“职务”是行为人工作中从事业务享有的职能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包括公务和劳务。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行为人凭借、使用其在工作中由职能权力和职责义务的结合所形成的方便条件与机会。这种职务上便利在职务侵占罪中的具体表现,一是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二是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长三角律师网。三是主管单位财物的便利,即有权决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 本案中,顾某某是单位的司机,接受领导的指派送单位的保管人员携带单位款项去外地出车,其职责应为安全出车,安全返回,由于单位有专门的保管人员负责看管钱财,顾某某并无看管钱财的职务便利。顾某某在此次出车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经手该笔款项的权限.csj64.com。此笔款项始终都应掌握在两个保管员的保管职责范围内。本案中顾某某勾结他人盗走财物是因为其熟悉工作环境,知道换钱时的路线及通常做法,利用了保管人员保管的疏忽.长三角律师网。 所以,顾某某在本案中仅利用了其工作环境的便利条件,勾结他人共同盗窃,并非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对司机顾某某和同案犯应以盗窃定罪处罚.csj64.com。.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9850716853(史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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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镇江刑事律师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展惠民暖企法治行活动 ·镇江婚姻家庭律师团处理离婚、遗产继承、子女 抚养、婚姻房产纠纷、股权纠纷等 ·句容交通事故律师 ·南京借条 欠钱不还起诉后没财产怎么办?《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如果有人欠你的钱到期不还,你可以直接申请.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是什么?一、宣告失踪(一)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三)宣告失踪的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二、宣告死亡(一)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 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是多久民事诉讼中也是分为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每一个审理阶段法院都会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书。而只有在判决书生效的时候,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是多久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是多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有提出上诉的权利,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此而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的,那.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筑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为完成某建筑工程而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具有国际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人;二是承包人须在外国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合同义务,即合同的履行地是在承包人所属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故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2.需要巨额资金,故合同标的常常很大,交易中通常都需要各种各样的银行担保。 3.履约期长。 4.风险较大。为减少风险,合同. 《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无因管理的规定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滁州市琅琊区律师 ·昆山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史微微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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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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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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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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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骏艺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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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宏祥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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