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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产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借款210万,到期后某房产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某贸易公司多次催要,某房产公司向原告某贸易公司作了还款计划,承诺分期还款,但某房产公司到期后分文未付.
    因未参加工商年检,某房产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某房产公司由四股东组建,原告某贸易公司遂以四股东为被告向.提起诉讼,要求四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常州律师释法:某房产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其股东自行组织清算,但其未清算,故某贸易公司要求四股东对某房产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归还欠款,如不清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某房产公司欠某贸易公司借款210万元,应由被告以某房产公司的财产清理返还原告某贸易公司,如不清理,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贸易公司以四股东未清理,向.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股东赔偿210万元。
    执行过程中,四股东成立了清算委员会,但在清算过程中,既未通知债权人,也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在清算说明中称原会计等管理人员已离去,财务账目残缺不全,宣布清算完毕,并以此向.提出已清理完毕的执行异议.
    [律师评析]: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房产公司的财务账册已残缺不全,四股东实际上已无法对某房产公司的资产作出清理,也无法以清理所得财产返还申请执行人,应认定其不履行清算义务,裁定驳回四股东的执行异议,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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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是:公司被吊销执照撤销后,法人资格已经消亡,经营资格随之终止,其股东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资产、令其保值及追索债权、偿付债务的义务.。因股东未尽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清债秩序混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其行为性质是违背法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所以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在责任追究上,一方面,股东在公司撤销后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无法清算的,应根据其过错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股东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债权人因无法申报债权而未能实现其债权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赋予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人格,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对公司的债权人明显不利.。因为股东对内部的管理,债权人无从得知,如果公司解散后股东“金蝉脱壳”,债权人囿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能向徒具空壳的公司主张权利了。为加以防止,法律规定公司终结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不论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均给债权人造成了利益损失,已符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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