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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私房钱该归谁?

没有明确有效的约定 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我国婚姻法将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大致分为四种:夫妻可以任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同所有。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否则即推定为夫妻之间财产.有。

    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同所有。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夫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该是归夫妻.同所有(不包括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积攒下来的财物,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同所有。在离婚时,“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本案中,郭XX在与李X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自己婚后的收入购置了一套公寓,尽管李航对此并不知情,但这并不影响该套公寓的财产属性,因郭萱与李航并未就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郭X购置的公寓应属于她与李X的夫妻X共同财产无疑。

    离婚时不分割夫妻.同财产会导致离婚后更难分割,增加处理问题的难度。由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财产快速流转,原本难以确定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更难以确定,并且财产的价值在不同时间节点差别较大,如果离婚时不分割,无疑增加处理难度。


离婚后仍可重分共同财产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分别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有关夫妻.同财产的分配内容,特别是不配合进行房产的更名手续;协议离婚后,一方觉得当初的.同财产分配方案对其不公平,要求撤销,进行重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了婚内的.同财产,或因某种原因,离婚时双方对一部分.同财产未进行分割.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张某以调解书违反无过错方的自愿原则,依法请求人民.依法撤销之前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人民.应当给予支持。.认为,应当依法支持张某的..项至第三项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张某的第四项请求给予驳回。

法官说法:

无过错方因不知情对抚养的对象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是自己的孩子而予以抚养,当事人可以变更抚养..,也可以申请再审(但不能超过六个月).。但对于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关于.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不知情、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因此对原告张某要求重新分割.同财产的要求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中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能否作为单方面申请房屋的条件成焦点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其《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房屋所有权归张亮自己后,张亮本人便单方进行申请。《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为张亮,那么此类情况是否属于“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自然成了事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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