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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进行了阅卷,并仔细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就被告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不持异议,现仅就被告人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就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有社会危险性,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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