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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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z某某的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中,被告W某某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的租金至今未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应于2022年11月15日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租金15841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履行支付义务.。原被告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上诉人作为承租人,按时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是其义务,应当遵守履行。被告拖欠租金,迟延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曾因被告拖延租金起诉过,2022年9月5日江宁法院立案受理,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应于2022年11月14日前支付截止至2022年11月30 日的全部租金。之前拖欠的租金刚刚支付完毕,被告又拖延支付下一季度应付租金,其行为毫无诚信契约原则。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不得以聘请律师至法院提起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造成原告损失,因此被告应该立即支付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但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日租金的0.05%支付违约金,经计算为0.42元/日.。原告认为该违约金过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该违约成本过低,不能震慑合同双方按约履行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依照以153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物业费2689.2元原告已支付,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物业费应由被告支付,因此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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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常州合同债务律师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经济案件 夫妻一方借款是不是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是不是共同债务一、夫妻一方借款是不是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在一般情况下,下列. 夫妻另一方欠的债离婚由谁还 夫妻另一方欠的债离婚由谁还夫妻共同债务主是指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为了给家庭成员治病所负的债务。对于这种债务,即使另一方始终不知,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得以始终不知为由而拒绝赔偿。如果这种债务属于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为满足私欲挥霍所负的债务,或者为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其收入却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该种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离婚时,应由该方独自偿还,而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 借名买房法律风险如何避免 借名买房法律风险如何避免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在借名购房前,实际产权人应当对名义产权人进行全面了解,不只限于诚信情况、为人处事等方面的内容,还有相关的身份证件以及债务关系等,这些都需要了解清楚,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2、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明确产权归属及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在协议中实际出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保留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的,那就无法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过户. 部分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 部分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部分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 离婚需要双方结婚证吗? 离婚需要双方结婚证吗只有一本结婚证可以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网 ·南京法律顾问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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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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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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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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