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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仲裁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申请人南京Q某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一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律师仔细询问了被申请人,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用工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答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且申请人已收到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此申请人申请事项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2021年12月31日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答辩人只是未与申请人签续签劳动劳动,且被申请人二南京xx联合有限公司已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共计118412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也实际收到该笔补偿金。其次,申请人受伤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距2021年12月31日已有5年半之久,且2021年8月16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致残程度为九级.。且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医疗机构的报告证明其需要康复期及康复期的时间。因此答辩人认为申请人不存在康复期,其202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系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向答辩人主张该两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被申请人二已将款项支付给申请人,答辩人无须再向申请人另行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已解除.。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事宜均由被申请人二支付完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并未确认申请人确需生活护理,因此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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