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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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z某某的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被告2020年12月22日签订《南京市房租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江宁区创新xx9室,租赁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2031年2月1日,房租年租金306600元,按半年支付,每半年支付153300元,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到期日的15日前支付下期租金.。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租金,被告于2021年12月17日仅支付原告102200元,尚有51100元租金未支付,原告2021年12月23日催要租金无果后,报警被告仍不支付当期拖欠的房租,后被告2022年12月28日向原告支付25550元,仍拖欠原告25550元租金。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租金,被告于2022年6月5日仅支付给原告114975元,仍然未将房租全部支付,尚有38325元租金未支付,原告2022年6月14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租金及律师费,被告以疫情原因不履行支付义务。即使《房租租赁合同》如遇不可抗力或发生疫情等影响被告经营的,双方协商,减免租金。但是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减免房租,且即使存在疫情,南京并没有发布关闭店面停止营业的通知,因此不存在影响被告经营的情形,被告的饭店也一直正常经营.。若被告主张因疫情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应举证证明亏损的情况,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拖欠房租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立即支付拖欠的房租63875元,并按照日租金0.05%自2022年5月15日计算违约责任。 因被告装修需要,原告自合同签订后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告。自原告交付房屋后,至2022年6月30,期间物业费11007.9元均由原告承担,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物业费应由被告支付,因此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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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设备租赁合同案代理词 ·电梯维保费起诉状 ·劳动仲裁申请书 ·离婚纠纷民事起诉状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无缝对接江宁区看守所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给吗 一、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给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但是实际中经常发生由于用工单位违约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最高人民法. 合同法中合同履行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中合同履行规定是什么一、合同法中合同履行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朋友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谁? 朋友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的“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 农民取得征地补偿费找哪个部门标准是如何确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农民取得征地补偿费找哪个部门标准是如何确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农民取得征地补偿费找哪个部门? 一般是当地的国土资源局下辖的征地股或征地站,有些地方是当地政府的征地办。一般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网站上都可以找到相关信息。 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如何确定? 1、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有哪些 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有哪些(一)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根据规定,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镇江新区律师 ·当涂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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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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