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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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Q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Y某某诉Q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被告Q某某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22年1月25日建立合伙关系,且之后一直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进行了分红.。 1.原告自行到w某某万科校区询问是否需要书法老师,因该校区的教务工作是由被告负责,该校区的老师让原告联系了被告,双方从2021年10月23日开始保持联系,原告开始是想应聘w某某万科校区的书法老师,2022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表示希望与被告合作,其可以出钱出力,2022年1月22日,双方对合伙事项进行了面谈,2022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本案的《校区合伙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合伙事项是共同经营w某某万科校区,原告出资6万元,由被告将该校区5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双方均有按股份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利,以及分担经营投入及亏损的义务,被告主要负责校区的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综合管理、团队打造、公共关系等工作,原告主要负责校区的日常运营管理、市场招生、书法教学、家长维护等工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6万元,并实际参与了w某某万科校区的经营管理,《校区合伙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 2.被告对于合伙的w某某万科校区的场地提供者南京贝智特文化艺术培训公司(以下简称贝智特公司)的分成情况如实告知了原告,贝智特公司获取35%的利润分成来抵扣房租,剩余的65%利润原告与被告各占50%, 2022年5月13日,被告将原告应分得的分红转账了原告,原告领取了分红款项,且没有任何异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 二、被告对原告没有任何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首先,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伙协议前,双方经过了2个多月的沟通,原告也在w某某万科校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其对于校区的经营模式、学员人数、教学情况等与合伙事项密切相关的信息是经过充分了解的,被告从未向原告承诺过在合同订立时,校区有40-50名学生,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校区合伙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明确约定了原告主要负责校区的日常运营管理、市场招生、书法教学、家长维护等工作,负责市场招生属于原告作为合伙人需要承担的事务,原告在合伙过程中所做的也是上述范围内的事务,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诈的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校区合伙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经营w某某万科校区,并不是以该校区有多少学员为前提的。 其次,在合伙过程中,全部的合伙事务都是在原、被告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完成的,被告从未擅自进行处分,关于原告提及的因经营场所变更,被告擅自处分财产并不属实,原告参与了搬家的全过程,双方也没有因此产生过纠纷.。 再次,书法教学是《校区合伙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属于原告应承担的合伙事务,原告在双方合伙的w某某万科校区进行书法教学,是其作为合伙人的义务,被告为照顾原告,给其相应的代课费用属于额外的补偿,原告属于合伙人的身份,其是按出资份额享受相应利润分成的,原告与被告是平等的合伙关系,被告也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等有隶属关系的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其代课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在合伙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也协商过另外招聘专职老师来上课,足以证明原告的合伙人身份,而不是专职老师。 三、原告在合伙过程中单方要求退出,被告不需要返还其出资的6万元,双方的合伙关系因原告的单方退出已经终止.。 ..、根据《校区合伙协议书》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均须为校区的发展壮大而尽到股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校区的良性发展,原被告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退出,如果有一方执意退出,则则视同其放弃其在本校区的所有股权和收益,退出方净身出户,另一方不对其作做任何补偿。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校区合伙协议书》,属于原告单方面要求退出,被告不需要将6万元出资退还原告,也不需要对原告做任何补偿。 第二、在双方合伙过程中,因校区房租到期需要变更经营地址,在此过程中,原、被告协商一致另外租赁房屋作为教学场所,2022年7月6日,双方确定了租赁房屋的地址和价格,由中介拟好了租赁合同,原告在微信上回复被告:“你说能签了,我就签”、“你签了告诉我,我签”,因合同需要原、被告双方进行线上签字,被告确定了租房合同的内容后,通知原告确认签字,但一直无法联系上原告,原告微信不回复,电话也无人接听,直到2022年7月8日,原告微信告知被告要求被告另找老师来带学生,并短信回复房产中介:“我不打算租这里,价格我承受不了了,董如果要租让她租吧”,明确拒绝和被告一起租房,并表示不再继续合作,原告作为合伙人,在与被告协商一致确定签租房合同的情况下,又因个人原因失联,并单方面要求退出,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给双方的合伙事务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第三、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在w某某万科校区的家长群中,发布大量不实言论,在此之前,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及过被告有任何隐瞒欺骗的行为,或对双方的合伙有任何不满,因原告捏造事实的言论,导致w某某万科校区的学员大量流失,很多家长要求退费,被告和贝智特公司不得不进行善后工作,为家长办理退费,同时原告还煽动带走了部分学员,口头承诺会教完该部分学员剩余的课程,被告和贝智特公司也将该部分学员剩余课程的费用转给了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且双方的合伙关系因原告的单方退出已经终止。 第四、原告作为合伙人,享受了合伙人的权利,却没有尽到合伙人应担当的责任,合伙在合伙事务出现困难时,不主动解决问题、承担责任,却发布不实的言论来诋毁被告的名誉,甚至煽动带走了部分学员,被告没有理由不怀疑原告的动机,原告的行为不但给w某某万科校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被告和贝智特公司造成了经济、名誉多方面的损失,且原告是以w某某的名义继续对其带走的学员进行教学,原告的行为也严重侵害了w某某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 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合伙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原告单方面退出合伙,且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校区合伙协议书》的约定,被告不需要返还其出资,也不需要对原告做任何补偿,原告与被告的合伙关系因原告的单方退出已经终止,且原告作为合伙人,区别于一般的劳动者,不应当按市场价领取代课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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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江苏省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代理词 ·抚养费纠纷案件网络查控及财产保全申请书 ·特许经营合同案件起诉状 ·南京市第四看守所会见、地址、电话 盈余公积转增本公司法规定是什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利润,这是公司经营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说明公司抗风险能力越强。公司每年可以提取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了盈余公积的提取条件,公司分配利润后应该提取利润的10%为公积金,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一、盈余公积转增本公司法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坦白和认罪的区别是什么?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健全,如果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在被有关部门审理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的坦白或者认罪都将会减轻处罚的程度,那么坦白和认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一般情况下坦白是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一、坦白和认罪的区别是什么?所谓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法院没有认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当行为只能称为涉嫌犯罪)。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 开庭前法庭上能申请司法鉴定? 如果想申请司法鉴定的话,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那么如果是涉及到需要进行审判的情况,在开庭前能够申请司法鉴定吗?根据有关的说法,想申请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来完成,具体的规定内容,我们来通过文章详细了解。一、开庭前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吗1、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2、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交强险只垫付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您都知道交强险会对我们造成对第三方的伤害时进行赔偿,但是还存在一些情况下,交强险是只负责颠覆不符的赔偿的,就像酒后驾驶的情况下,醉驾肇事的,交强险会垫付第三方的抢救费用,但是不会对造成第三方的伤害进行经济上的赔偿。一、交强险的垫付交强险的垫付责任制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中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责任。在交强险条例中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垫付责任作出很详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的费用,并且有权利在事后向肇事人追偿.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必经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必经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如皋律师 ·江阴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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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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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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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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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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