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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一某某,被告二Q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原告诉请中的彩礼款共计203574元的组成明细不清。两被告对原告所述的203574元的彩礼款并不知情。
2.原告诉状上事实与理由陈述给付被告方共计540240元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两被告并没有收到这么多钱,原告买的金银首饰大概在3万元左右,实际收到的彩礼共计在4万元左右。原告微信、支付宝给付被告一共计35140元是原告和被告一婚后共同生活的生活费,是原告承担的家庭责任,是原告履行的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不属于彩礼范围,这笔款项也在夫妻生活中共同消费完毕。且被告家也为结婚布置新房买了四件套和一辆电动车等生活用品花费达4万多元,两被告并未在原告和被告一的婚礼中实际获利,原告让两被告返还这些费用并不合理。原告在合肥买房时间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被告一享有产权份额,是原告父母购房赠与原告和被告一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并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离婚后,原告应当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或申请法院拍卖房产再依法分割财产,现原告以要还贷款的理由让被告一返还购房款并无法律依据,也违背公平原则。
3.因为原告并无固定工作收入,被告一在2021年5月份外出打工挣钱。期间起诉原告离婚是因为原告婚前隐瞒无法生育的疾病,给被告带来巨大的精神上痛苦,不得已而起诉.。被告一对原告后期治疗是否痊愈并不知情,原告也没有和被告一有效沟通过。2021年11月12日,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非但没有反思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一相处不融洽的原因,没有主动去挽回夫妻之间的感情,原告反而主动起诉被告一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这更加深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被告一在与原告的婚姻存续期间并无过错,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为彩礼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原告与被告一的婚姻存续也长达一年半之久,现在原告再让两被告返还彩礼费既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4,本案是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被告二作为他们的长辈,并没有参与或妨碍到他们的婚姻之事,不应当牵涉到此案中来,原告将被告一的父亲列为被告二是不合适的。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两被告返还彩礼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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