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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Z某某,女,汉族
被告:江苏某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合同书》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品牌保证金1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装修损失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72560.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朋友圈看到“某某”洗护APP的推广,了解后有意向加盟,之后原告与负责“某某”洗护店加盟的常萧联系上,原告在常萧的安排下,于2022年7月10日与被告一签订了《区域代理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江西省萍乡市作为代理商,负责该城市的“某某”“OOxxAY”品牌项下产品及服务的市场推广和运营,合作期限自2022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止,原告支付品牌保证金10万元,原告在签订协议之日起90日内,落地2家标准店,并招募2家服务中心,被告向原告提供人员培训、招商运营支持、供应链支持等服务,合同终止后,被告无息退还原告品牌保证金,原告开设的门店需要统一形象,按照总部提供的统一设计方案进行装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实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和常萧的安排,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品牌保证金,2022年7月 日,原告在江西省萍乡市租赁了店铺,常萧安排被告的工作人员建立微信群指导原告装修并开设标准店和服务中心,2022年7月24日,装修人员开始对原告的店铺进行装修,被告告知原告标准店必须按照其提供的更新后的装修图纸来施工,服务中心可以自行装修,并告知原告先进行标准店的基础装修,原告为不耽误工期,先后支付了xx元装修款项,对标准店进行基础装修,并按照被告的建议对服务中心进行了装修,但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提供标准店的施工图纸,自2022年8月4日开始,被告就不再回复原告消息,只有一个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相关工作暂缓,之后就不再回复,原告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只能暂停全部施工,并一直催促被告,但均未得到回复,2022年9月29日,原告告知被告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也没有得到回复。
原告经查询发现,常萧是被告的股东,被告没有商业特许经营资质,不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签订合同前也没有向原告尽到披露义务。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且长期处于失联状态,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不再开设店铺并要求退款和赔偿损失,也没有得到回复.。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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