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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再审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申请人,并查阅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已承担的税费由申请人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已承担的相关税费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不动产的销售方,应当承担本案所有的增值税.
2、根据(2022)W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也认定本案的增值税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3、被申请人也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所有的增值税.
(二)申请人不应当承担本案的税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没有就增值税进行约定。
     根据《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230万版)第四条第五项:由甲方(被申请人)承担的税种为无;由乙方(申请人)承担的税种为乙方承担;因此,双方并没有约定增值税由申请人承担。
     2、申请人于2016年5月21日出具的《承诺书》应当归于无效。
     根据《承诺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承诺书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逃避国家税收所进行的约定,该约定不仅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典》第154条、508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承诺书中关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概不负责”的约定也应当归于无效.
二、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应承担70%的滞纳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30万版),双方并没有就滞纳金的的承担进行约定。
2、滞纳金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了规避国家税收而进行的恶意串通行为,双方应按照同等的过错来承担滞纳金即各按50%承担滞纳金。
综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规避国家税收被追缴的增值税应当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应按照双方的过错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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