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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东莞市某某电线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一直有生意往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电线。原告根据实际供货、收款情况,分别制作了2018年9月到2018年12月的对账单,并与被告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均予以盖章确认,但没有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又向被告邮寄“请求付款函”一份,其中明确载明被告到期未付款为53100元整,被告也是认可的。
二,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货款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本人认为没有过诉讼时效.。因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2019年2月25日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催款,2019年5月14日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催款,2022年4月28日通过电话方式向被告催款,且在三年诉讼时效以内向被告催款,诉讼时效应该重新计算,此后原告经常通过电话方式向被告催款,22年8月,原告派员工邓某某到被告所在地要款。原告并未怠于行使诉求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付款之事,但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在诉讼时效期内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和利息有理有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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