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揽关系案件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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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W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上诉人,并查阅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tq某某与W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1、tq某某工作并不是由W某某组织安排.。 (1)根据tq某某提供的2021年11月3日tq某某和G某某的自述,在装卸木材时,当时主要卸货人员有tq某某、小秋《女》、货车司机许老板及妻子,一起卸货工作.。由此可以看出,W某某及妻子、小秋和tq某某系共同承揽G某某所有木材卸货工作,tq某某和W某某均为承揽人,系共同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2)根据tq某某的民事起诉状,tq某某在事实和理由中陈述,“车辆到达卸货场地后,大约19:30 左右,两被告让原告到运输车辆上卸木材”。以及2021年11月3日tq某某和G某某的自述“G某某厂地老板远远看见原车上有四人工作的,发现就3人,第一时间跑到货车旁边,看见tq某某从车上掉下来,第一时间作了处理,开私家车及时送往南京同仁医院治疗”.。由此可以看出,现场的组织安排人员系G某某,而非W某某。 2、tq某某的劳务报酬也不是由W某某发放,W某某只是代G某某发放。 根据W某某提供的与tq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W某某与小秋丈夫的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看出,tq某某的劳务报酬是275元,小秋的劳务报酬也是275元。 二、tq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长期从事承揽木材装卸业务的工作,其应当预见到在装卸木材过程中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其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自身受伤,tq某某应当对其疏忽大意承担重大过错责任即承担80%的过错责任。 三、G某某作为定作人,明知在雨天装卸木材、木材湿滑、木材堆放较高、木材较重(80斤)等存在重大危险事项,仍然指示tq某某等四人进行木材的装卸工作,其存在指示错误,G某某应当对其指示错误承担过错责任即承担20%的过错责任.。 四、W某某作为和tq某某共同承揽木材卸车的人员,对tq某某的受伤不能也无法预见,W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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