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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胡某某  女  汉族xx
被告:周某某  男  汉族xx
请求事项
1、要求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要求被告将建邺区xxx室交付给原告。
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xx年x月x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1600元每月计算。
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12355.15元。
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0月28日,原告委托姐姐W某某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同意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xxx室出租给乙方(被告),租赁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1600元人民币,定为6个月付清一次,先付后租,此后提前15天支付下一次房租,收取首期租金时收取押金1600元。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害内部设施或从事违法活动.。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六个月的租金和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共支付了原告12个月的房屋租金和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
2022年8月26日,原告在小区微信群中发现,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了砸墙行为,引起了小区居民的严重不满,才知道被告正在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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