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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新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某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平台优惠冲抵的金额142456.67元;
2.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开始在某某购平台开设店铺,并与被告一签订了《某某云台服务协议》和《某某联合促销协议》,《某某联合促销协议》是在遵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某某云台服务协议》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被告二系某某购..目前的版权方和平台主体.。两份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被告一某某云台及某某购..向买家提供商品和服务,原告向被告一缴纳保证金30000元,终止协议后,由被告一无息退还原告保证金.。被告一使用平台优惠的方式与原告开展联合促销,使得用户可以在商家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原告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原告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被告一承担,平台优惠包括但不限于云钻、平台优惠券、红包、铜板等优惠形式.。原告申请结算的,应于电子对账单出具的三个月内向被告一提出申请,并向被告一寄送申请款项对应的发票,被告一审核通过后向商家付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告一缴纳了30000元保证金,并自2021年1月10日起陆续在被告一某某云台系统上提出了付款申请,原告的申请均已由被告一审核成功,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平台优惠冲抵金额共计142456.67元,原告已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并已将发票邮寄给了被告一,但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以上金额.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二作为某某购平台主体,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者责任,两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现两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平台优惠费用,已构成违约,且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协议期限已届满终止,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返还30000元保证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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