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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z某某鹏,男,汉族
被告一:W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修理费196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电子保单,保险期间:2021年5月20日到2022年5月19日,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679159元,2022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期间:2022年1月7日到2023年1月6日,约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2022年4月8日原告所属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方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修理车辆花费196000元,保险公司不肯支付修理费,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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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HR以及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模式有一定的误解或有一定的误区,劳动者的权益即使被损害,自己也不知道,更加谈不上维权。所以我们一起来了解代通知金的补偿到底是企业或是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履行的赔偿。企业能否扣除员工代通知金?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作为弱势群体怎样更好的维护权益。最初我国劳动法中并无“代通知金”的相应规定,目前也不是我国劳动法律中的一个正式名词。所谓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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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不能同时主张赔偿金与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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