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答辩状 |
| ||||||||||||||||||||
|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2.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只有合肥一套房, 3.清单上列举的存折+现金共计472000元并没有给被告,原告买的金银首饰大概在3万元左右,实际收到的彩礼共计在4万元左右。原告微信、支付宝给付被告共计35140元是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的生活费,是原告承担的家庭责任,是原告履行的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不属于彩礼范围,这笔款项也在夫妻生活中共同消费完毕。且被告家也为结婚布置新房买了四件套和一辆电动车等生活用品,被告并未在原告和被告的婚礼中实际获利,原告让被告返还这些费用并不合理。 4.因为原告并无固定工作收入,被告在2021年5月份外出打工挣钱。期间起诉原告离婚是因为原告婚前隐瞒无法生育的疾病,给被告带来巨大的精神上痛苦,不得已而起诉。被告对原告后期治疗是否痊愈并不知情,原告也没有和被告有效沟通过。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存续期间并无过错。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为彩礼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原告让被告返还彩礼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彩礼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咨询律师:13057670467(王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新增涉外管辖权 ·最全最新南京市看守所(共14家)律师会见工作联系方式、地址及电话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地址在哪里?如何导航?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建设智慧监管平台 ·常州合同债务律师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经济案件 涉外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涉外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多久一、涉外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多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二、涉外离婚诉讼应注意. 商号权的性质是什么 商号权的性质是什么在权利类型上,商号权无疑属于私权利。但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学术界的观点并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一)知识产权说。对商号权权利属性,我国有人认为“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商号权应作为知识产权规定于有关知识产权法中,而不应作为人身权规定于民法人身权部分。而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之列,加以保护。(二)财产权说。该学说认为商号权是一.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是多久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是多久一、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是多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如何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怎样解除 如何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怎样解除实践中有买东西有退东西,具体到合同的话就是有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也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那到底该如何解除买卖合同,在解除买卖合同时又应注意哪些事项?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如何解除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 合同解除权有无行使期限,解除合同后有哪些维权措施 合同解除权有无行使期限,解除合同后有哪些维权措施一、合同解除权有无行使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综上,在我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二、解除合同后有哪些维权措施1、为避免合同的履行风险,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事实的出现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问题进行事先的约定,如,在.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 |
| 离婚纠纷答辩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