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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G某某  男  汉族  
被答辩人:t某某  男  汉族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无效。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一)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以及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均为自然人,并不具备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答辩人要求继续履行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本案中,因句容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变更,导致该工程工程量减少,已不再需要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数量的混凝土预制块,劳务分包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
三、劳务分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
根据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xx抽水蓄能电站混凝土预制块劳务分包合同》第二条:乙方(被答辩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风俗.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合同的签订视为乙方完全知晓相关的义务、责任,并承担与之相关的风险.。乙方应充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存在的风险(明示和暗示的风险).。其风险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答辩人)不再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综上,答辩人的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归无效。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无法履行的风险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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