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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已接受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事,致函给贵公司,请予妥善处理。

据某某公司陈述:2021年,贵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南京xxx物业用房装修项目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为贵公司位于南京市禄口xx号的G67物业用房提供装修,某某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并通过了贵公司的验收。2021年8月,贵公司为了处理南京xx项目工地室内土建工期滞后的遗留问题,找汪龙施工班组负责包括打凿、修补、分户墙粉刷、堵漏等项目,因汪龙施工班组没有公司,无法支付人工工资,贵公司委托某某公司代汪龙施工班组签合同并代支付人工工资,之后三方签订《关于第三方汪龙施工班组在南京禄口G67精装住宅项目施工说明》,确认汪龙施工班组施工部分内容及工程款支付与某某公司无关,并明确了汪龙施工班组施工的项目包括:墙面打凿、空调板开洞、堵漏、塞砖堵洞、拆墙、砌墙、垃圾清理及签证、洒水及开关插座底盒出墙切割修补等。

现某某公司收到了贵公司发送的《责任扣款通知书》,载明G67项目某某公司施工的主楼散水被小业主投诉,经复查散水施工未达标,贵公司启用第三方单位代为施工,相关费用约405957.39元,该笔费用需要从某某公司的工程款中扣款。

本律师认为,根据某某公司的陈述和证据显示,贵公司在《责任扣款通知书》中所提的主楼散水,是由汪龙施工班组进行施工的,不是由某某公司施工,且三方已经确认过汪龙施工班组的施工内容及工程款的支付与某某公司无关,贵公司应当找汪龙施工班组对该散水项目进行整改或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随意从某某公司的工程款中进行扣款,且按照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贵公司应尽快支付拖欠某某公司的工程款。

为顾全双方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希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某某公司联系,妥善协商,争取尽快解决此事,某某公司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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