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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南京G某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某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3月4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66000元货款,并赔偿违约损失(以6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3月4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制造的设备,包括滑梯和跑步机,双方约定好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产品深化图纸,经原告交由客户审核通过后再投入生产,因被告提供的深化图纸只有跑步机的图纸符合要求,最终双方确定只购买2台跑步机,金额为66000元。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和货款,双方于2022年3月12日确定好图纸,后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15天内发货,经原告一再催促,被告于2022年4月17日才将2台跑步机提供给原告,原告收到跑步机后发现跑步机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更无法通过客户的验收,在与被告沟通后,被告告知其不是生产厂家,要求原告自行联系生产厂家的维修人员,之后便不再配合处理,原告自费找维修人员维修后,跑步机仍无法正常使用,后多次联系被告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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