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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G某某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原告与被告签订《G某某连锁店合作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被告的“G某某”、“BIAxxZAN”商标,为原告提供商标及品牌授权、品牌经营及宣传服务、店面选址及评估服务、店面布局设计及装修方案服务、设备筹备及装修工程服务、商品进货指导和管理、店面经营服务指导和管理、POS收银系统等服务,所有设备、货品均由被告统一采购供应给原告,原告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或伍家区设立及经营合作连锁店,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9月26日起2023年9月25日止,原告须向被告支付品牌使用费6000元/3年,一次性支付品牌合作相关费用199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告没有尽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注册成立,2020年9月22日就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显不符合2店1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其次,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发现,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的“G某某”、“BIAxxZAN”商标,是2020年11月10日才申请注册的,目前还在等待实质审查,被告并没有取得商标所有权。
再次,被告隐瞒了真实经营状况和涉及诉讼的情况,在原告与之签订合同时夸大其次,虚假承诺,导致原告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三、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未能按照承诺提供3-5个性价比合适的门面给原告选择,原告自行完成了选址和租赁店铺,因被告未告知租赁店铺的注意事项且未按承诺的予以协助指导,原告只能自行办理开设店铺需要的相关证件,且无法做热食外卖,至今未能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2020年11月8日店铺开设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统一供货,所某某品均由原告自行在京东掌柜宝上采购,且被告给原告提供的铺货支持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导致原告大量货品滞销,被告亦拒绝按照承诺进行调换,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促销、广告规划、互联网线上技术支持等服务,被告亦没有任何回复.
综上,被告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且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品牌使用费和合作费用25900元、开业筹备费6000元、设备费39000元、装修损失57495元、更换店铺招牌的费用3000元,合计131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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