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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上诉人tq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上诉人,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被告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的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且两人基于此关系相互作出的转账、赠送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且被上诉人对于向张某某转账的行为亦是基于当时认为与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对于张某某赠与行为的一种返还,回馈。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转账给张某某的款项,赠送的财产可在返还上诉人时予以扣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被上诉人的转账行为发生在上诉人与被告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也实际取得转账的款项,该部分款项应属于张某某与上诉人之间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状,其认为是被上诉人单独转给张某某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返还也应作为张某某的个人债务.。既然上诉人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部分款项应属于张某某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与张某某之间多次频繁的相互转账,甚至部分双方相互转账间隔一两天.。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名下除了有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其个人财产,那么张某某转账给被上诉人的财产有部分亦可认为系张某某从其个人财产中赠与给被上诉人的,张某某个人财产赠与的部分不应返还给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转账给张某某的款项应当予以扣除.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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