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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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t某某,女,汉族 被告一: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南京某某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南京某某餐饮服务中心 被告五:tq某某,女,汉族 被告六:t某某,女,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南京某某面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终止; 2.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30000元、设备费25000元、保证金25000元,共计8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补偿款; 4.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6.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份,原告有意向开设餐饮店,咨询过程中,南京某某面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原告,向原告推荐“某某面包”品牌加盟,并承诺其和南京地铁站的合同是十年一签,后期有充足的保障。2019年6月3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以及《租赁合同》,约定某某公司许可原告在南京地铁2号线元通站内食品销售亭经营“某某面包”专卖店,某某公司许可原告使用“某某面包”商标和某某公司企业标志,网点经营期限为三年,原告支付品牌使用费、设备费用、保证金共计80000元,房租2500元/月。某某公司向原告提供包括代为办理营业执照、代为运营网点线上平台、提供业务指导、配送面包甜点等配套产品、提供产品的广告宣传策划、定制服饰、监督等服务,双方签订的实际为特许经营合同。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南京某某面包有限公司支付了80000元并按时向某某公司支付房租,2021年12月,某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王康突然通知原告因其公司与南京地铁的原合同已到期,公司在 安排与南京地铁签订新合同,要求原告先撤场,并承诺原告若新合同未能签订,将给予每家店铺10000元的补偿,该承诺函由被告一出具。原告经查询才知道某某公司已经于2021年5月13日注销,原告承租的商铺将被南京地铁收回进行招标,原告房租交至2021年12月31日,因南京地铁方的催促,原告于2021年12月底撤场。 原告在撤场时,与某某公司约定的经营期限还没有结束,某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以及隐瞒原告注销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经进一步查询发现,某某公司注册于2018年8月16日,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不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某某面包”商标所有权人也不是某某公司,且某某公司还多收了原告3个月房租,因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与某某公司的股东交涉撤场后的赔偿问题,但对方一直拖延。 被告一、被告二和南京某某面包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某某公司的股东,南京某某面包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注销,其股东为被告五和南京爱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爱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注销,其股东为被告三和被告四,被告六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原告认为,某某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未如实履行披露义务,在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未到期前就隐瞒原告进行清算并注销公司,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某某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某某公司的股东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13057670467(王律师) 13951899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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