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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原告和被告W某某应当离婚。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和原告经人介绍相识,仅仅相处三月就结婚,并没有稳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二,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经济开支进行争吵,双方争执时经常需要报警来处理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和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了五年,满足第四条件。
三,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更合理。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一直都是由被告抚养、照顾的。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被告在抚养孩子,且被告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小孩对被告确实十分的亲密。被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原告愿意承担抚养费。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两人长期分居,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
此致
博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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