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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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上诉人w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上诉人,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应当返还被上诉人的保证金3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首先,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进场后转为原材料保证金,工程结束全额返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实际已经进场施工,因此,履约保证金3万元已转为原材料保证金。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也陈述原材料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材料不丢失,不损坏,被上诉人施工部分并无发生材料丢失,因此在工程完工后上诉人应当返还3万元保证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工程期限,而工程的总包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施工的部分已经全部完工,并且声明上诉人无权向施工队收取材料押金.。因此上诉人应当返还被上诉人的保证金3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上诉人与安徽绿道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撤场通知书错误百出,其真实性有待证明,假使合同是真实的,但合同具有相对性,上诉人与安徽绿道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书,被上诉人没有参与,不知情,其中工程期限,工程量仅能代表上诉人与绿道公司进行约定,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以此进行约定,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可以证明对于工程期限双方没有约定.。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自认“寇光辉是负责人,是从他的公司接的活,所有的活都是从现代路桥分包过来的,我在寇光辉那里分包过来的”,“完结证明只证明干了两处,而且我也打电话核实了”.。被上述人也陈述其在施工过程中听寇光辉安排,寇光辉是负责人,因此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并且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证明上加盖了印章,不属于虚假证据.。且由负责人寇光辉以及现代路桥公司出具的结束证明,更加予以证明了被上诉人w某某施工部分已经全部完工。 综上,被上诉人实际已经进场,3万元应转为原材料保证金,现已施工完毕,上诉人应当返还被上诉人的保证金3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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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与南京市第五看守所合署办公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 ·商业特许经营案件代理词 ·购买家具延迟交货案起诉状 工伤死亡单位买了意外保险该如何赔偿? 工伤死亡单位买了意外保险该如何赔偿?1、公司有帮该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则企业基本不用赔偿,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2、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 工伤交通肇事逃逸医疗费谁支付? 工伤交通肇事逃逸医疗费谁支付?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方式执行: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 职工患病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是什么? 职工患病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是什么?如果员工还在医疗期,那么单位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如果是医疗期过了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的话,只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司法鉴定合同签订时间怎样鉴定? 一、司法鉴定合同签订时间怎样鉴定1、打印文字、墨水字迹、印油的时间检验案件。打印文字、墨水字迹、印油的时间检验是指两个方面,一是要鉴定打印文字、墨水字迹、印油的绝对形成时间,即打印文字、墨水字迹、印油是何年、何月,或在哪个时间段形成的,此项鉴定不需要比对样本;二是要鉴定打印文字、墨水字迹、印油的相对时间,即比较两份文件或一份文件的两部分是否同时形成的。打印文字、墨水字迹、印油的绝对时间检验不需要比对样本;相对时间检验,则需要收集文件标称时间的样本和收集怀疑时间的样本。检验文件笔迹的书写时. 民法对家庭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对家庭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找律师网 ·陕西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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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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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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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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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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