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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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起诉状 原告:G某某,女 被告(申请执行人):t某某 被告(被执行人):s某某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南京市鼓楼区xx1室; 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享有南京市鼓楼区xx室一半的份额,不得执行原告享有的变现份额。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1973号对t某某诉s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t某某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为72000元;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s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被告s某某为履行上述判决债务时,原告t某某有权以被告s某某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华阳佳园华彩苑62号101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防房产的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21年8月1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案涉房屋。 2021年9月22日,原告对执行标的南京市鼓楼区华彩苑62号201室提出书面异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苏0106执异24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 此外,原告与被告s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8月1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案涉房屋系在2015年10月16日购买,虽然登记在被告s某某个人名下,但属于原告与s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是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且被告s某某与被告t某某以及其他案外人之间的债务系s某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s某某将案涉房产抵押给t某某系其个人行为,原告不知情也不可能同意,另外,原告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上学和生活,执行后两个年幼的孩子将居无定所。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的规定,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12月 日 证据目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目的 原件/复印件 页数 1 结婚证、婚姻登记信息 原告 原告与被告s某某于2008年8月1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复印件 2 2 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发票 原告 案涉房产是被告s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原告与被告s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复印件 14 3 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 原告 原告名下没有房产,目前和两个孩子居住在案涉房屋中 1 4 (2020)苏0106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 被告s某某与被告t某某之间的债务,属于s某某的个人债务,不是原告与s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复印件 3 5 (2021)苏0106执异244号执行裁定书 原告 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裁定书 复印件 4 ,。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951899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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