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上诉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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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某某食品经营店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上诉人,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对于上诉人应支付的肖像权使用费,上诉人认为“克拉xx健肝锭”在侵权期内销售金额应达550万元左右,但一审中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观点。即使“克拉斯特健肝锭”销售火爆,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产品在未使用上诉人照片之前就已经销售火爆,与使用的上诉人照片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应支付肖像权使用费0.8万元及公证费0.3万元,被上诉人认为此处判决书中1.1万元应理解为对于上诉人的赔偿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不应支付律师费20000元及差旅费1000元。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的代理律师称其是苏州律师,上诉人户籍是高邮,管辖法院亦是高邮市人民法院,上诉人舍近求远委托苏州的律师是否属于法律认定的合理的情形有待商榷,即使疫情在家隔离期间也可网上委托高邮律师代理,减少诉讼成本,上诉人故意增加不合理的诉讼费用应当自己承担.。且在整个庭审中,上诉人并未向法庭提交有关差旅费的证据,无法对其主张的差旅费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上诉人不应支付差旅费1000元。 虽然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财产损失”,但法律也明确了“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可见其中并不包括律师费,被上诉人认为律师费20000元及差旅费1000元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开支.。对于律师费,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江苏省律师费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假使在法院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按规定其律师费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明显过高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何况其主张的肖像权使用费20万元并无证据也未得到法院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1.1万元,被上诉人认为1.1万元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赔偿,上诉人的全部合理的损失已经计算在1.1万元的赔偿范围内,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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