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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w某某的委托,担任贵院被告人w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仔细地阅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多次约谈了被告人,查找了相关的资料,现就被告人w某某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1、对于本案的涉案的销售金额有异议,账本中的记录是被告人w某某根据张劳动的电话口述记录的,庭审中张劳动称述如果有买家需要货就转告w某某,w某某记录,因此账本中的记录可能存在未实际发生的交易.。对于微信、支付宝的金额是认可的,但现金支付部分根据下线买家的称述自己不记账,记不清,仅通过根据w某某的账本回忆交易记录的口供作为证据证明销售金额,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销售金额,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前提下,对于销售金额中现金支付的部分存在异议.
2、被告人w某某庭审中陈述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并且详细描述的当时的场景,且其他被告也称其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希望公诉机关和法庭可以查清事实.
3、被告人w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销售假烟的上线下线均由张劳动联系,犯罪过程也是开车和张劳动一起进货,销售,期间没有下车,也不认识上线下线。记账也是w某某根据张劳动口述记录,销售的金额现金部分都是由买家直接交给张劳动,微信也是张劳动提供的是w某某的微信账号.。张劳动在没有联系w某某前就已经存在销售假烟的行为了,有了销售假烟的进货出货的渠道,即使没有w某某,张劳动依然可以继续进行销售假烟的行为,但w某某既没有进货的渠道,也没有销售的下线,因此w某某起到的作用较小,相较于张劳动仅是辅助的作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w某某系初犯,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犯罪系因家里有老人、年幼的小孩需要照顾,其妻子身患癌症且已经晚期,生活所迫,急需用钱,且自身法律认识淡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w某某的行为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被告人系初犯、从犯、作用较小,仅起到一个辅助作用,家里还有病重的妻子,孩子也年幼需要照顾,请求法院对被告人w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与考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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