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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上诉人:H某某  男  汉族
被上诉人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二:w某某  女  汉族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091民初19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1091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自2017年9月15日解除。
3、请求依法改判自2020年8月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由被上诉人二承担.
4、由被上诉人一和被上诉人二承担本案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自2021年6月25日起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上诉人与案外人q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上诉人于2017年9月11日就将案涉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q某某和z某某使用,被上诉人一同意也知情。《店铺转让协议》签订后,一直由q某某和z某某向被上诉人一支付房租以及经营费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还提供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之间的录音,证明上诉人亲自将q某某和z某某带到了被上诉人一处,被上诉人一也同意将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主体转移给q某某和z某某。之后于2020年7月6日,q某某又与被上诉人二签订了《商铺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被上诉人二)已经认真阅读甲方(q某某)与丙方(被上诉人一)签订的租赁协议,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本协议后附甲方(q某某)与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由此可以证明,q某某和被上诉人一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二接手后一直使用案涉房屋至今。此外,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还提供了被上诉人一和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上诉人一也认为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主体为被上诉人二。根据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先由q某某、z某某向被上诉人一履行了缴纳房屋租金及经营费用的义务,被上诉人一予以接受,q某某、z某某和被上诉人一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之后,又由被上诉人二向被上诉人一履行了主要义务,被上诉人一也予以接受,被上诉人一和被上诉人二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被上诉人一也认可本案履行义务的主体为被上诉人二.。因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之间的《租赁协议》自q某某和z某某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的那一天起就已经实际依法解除即自2017年9月15日解除。
二、一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承担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q某某和被上诉人二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为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一也予以认可,同时,被上诉人一也认为房屋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当由被上诉人二支付.。根据合同法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案涉房屋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当由被上诉人二承担。此外,上诉人根本不认识被上诉人二,双方也不存在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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