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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w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江苏国w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立即返还保证金3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s某某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与被告一s某某公司2021年8月19日签订了《高速公路ETC防护栏拆装劳务合同》,同日原告将合同约定的3万元合同履约金(保证金)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且被告一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证明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合同履约金3万元。2021年8月27日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一应当将3万元保证金全额退还给原告,但是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一直不予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一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二作为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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